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983|回复: 6

消防系统可以用于其它用途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5-9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防系统可以用于其它用途啊?
发表于 2010-5-9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
发表于 2010-5-10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
8.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8.1.3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  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3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8.1.4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发表于 2010-5-11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LZ大意是说他出生的时候身边盘着一
发表于 2010-5-11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顶白不顶,顶了也白顶!
发表于 2010-5-25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不行
发表于 2010-8-19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LZ想干什么?浇花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站业务合作!

QQ|安全论坛 ( 晋ICP备2023016270号-1 )

GMT+8, 2026-5-5 11:56

Powered by anquan X3.9 Licensed

© 2003-2026 Azh Lt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