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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z99vip

[现场照片] 看一下这个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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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6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ezi1982 于 2010-7-6 15:01 发表
1、额定起重量:0.5T。——显然这条达到了
2、机电设备:——用电的当然应算是机电设备了。
3、高度。——6米高,已超2米。
综合以上就是特种设备,必须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和申请验收


你再仔细看下特设条例,   起重量规定大于或等于1T,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米是两个必要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
发表于 2010-7-6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找質量監督
发表于 2010-7-7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特种设备,吊钩上是不是也应该有防脱钩装置了?
发表于 2010-7-7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升重量及提升高度一项超过都属于特种设备
发表于 2010-7-7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条列上说是1T的起重行车!
发表于 2010-7-7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多看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发表于 2010-7-8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特种设备!额定起重量才0.5T

标准: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发表于 2010-7-8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电动葫芦,在提升重量中美超过1T,所以不能作为特种设备
发表于 2010-7-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设备质监一般不作为特种设备的。
发表于 2010-7-8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没明白呵呵
发表于 2010-7-10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
发表于 2010-7-12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4楼已经说的很全面了
发表于 2010-7-13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只是不需要去注册登记,同时满足条款的“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才需要去特种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但是作为单位用的平时还是应该加强管理,该定期检验的。
发表于 2010-7-13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特种设备,不用年检,不过应该作为重点设备去安全管理。
发表于 2010-7-13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是太嫩啦,什么都看不出来的
发表于 2010-7-13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简单,你去办一下,如果给你登陆就是算,不能登陆就是不算
发表于 2010-7-14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说型号的不是特种设备。需要同时满足所列条件才算的
发表于 2010-7-19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管理上还是应该加强管理,定期监控。
从监察条例看,这一条似乎有点矛盾,前一句已经完全覆盖后一句,就是说0.5T的都是特种设备,如果只认定1T的,那么前面那一条款是什么意思: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发表于 2010-7-19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在质检强制检测之列
发表于 2010-7-19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毫无疑问,肯定是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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