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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xq409686177

SY/T6356-1998液化石油气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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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3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9.2.2.6 容器及其附件在装车以前,应当确定无泄漏现象。在装载容器的车辆上,应当具有坚固平整的车板或适当的支架,用以支承容器。确保容器牢固定位,使窜动、翻倒或机械损伤的可能减至最小。
  9.2.2.7 在敞开式车体车辆上装运的、单个水容量不超过49kg(1081b)[公称20kg(451b)液化石油气容量]的容器,以及装在封闭式车体车辆上的、单个水容量不超过4.5kg(101b)[公称2kg(4.21b)液化石油气容量]的容器,允许处于直立位置和其他位置进行运输。在敞开车体车辆上装运的单个水容量超过49kg(1081b)[公称20kg(451b)液化石油气容量]的容器,以及在封闭车体车辆中装运的单个水容量超过4.5kg(101b)[公称1.9kg(4.21b)液化石油气容量]的容器,运输时应使泄压装置直接与气相空间相通。
  9.2.2.8 装运大于454kg(10001b)液化石油气(包括容器重量)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挂上标志。
  9.2.3 水容量大于454kg(10001b)的活动式容器的运输
  9.2.3.1 单个水容量超过454kg(10001b)[公称191kg(4201b)液化石油气容量]的活动式容器,当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当按照本条要求进行运输。
  9.2.3.2 为了可移动使用,容器应当按照5.2进行制造,并按照5.3进行装备,或符合液化石油气用的活动式储罐容器技术条件。
  9.2.3.3 容器中灌装的液化石油气量应当符合第7章的要求。
  9.2.3.4 阀门和其他容器附件应按5.2.4.2加以保护。
  9.2.3.5 在容器及其附件装车以前,应确保无泄漏,容器应放置在适当的支架或框架中,或在平坦路面上进行运输,运输中应确保容器固定,将彼此之间及与支承结构之间的窜动、翻倒或机械损伤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9.2.3.6 容器在运输时,应使泄压装置与气相空间连通。
  9.2.3.7 车辆装载超过454kg(10001b)液化石油气时(包括容器重量),车辆应按标准或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挂出标志。
  9.2.3.8 按照本条要求的活动式容器永久或半永久地固定在车辆上作为运输罐使用,并且这种组装车辆能够在使用地点将液体转输到其他容器中时,应当符合9.3的规定。
  9.2.4 灭火器
  按照9.2.2或9.2.3的规定,运输活动式容器的每辆卡车或拖车都应当至少配备一具被认可的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器具有的最小容量为8.2kg(181b)干粉,灭火能力为B:C额定等级。
  9.3 在运输罐车中运输
  9.3.1 应用
  本条包括用于液化石油气液体运输罐车的规定。一般在分配点或生产厂灌装容器,然后在转输点输入到其他容器中。转输时,允许使用车载的泵或压缩机,或转输点的转输装置。
  9.3.2 安装在运输罐车上或属于其一部分的容器
  安装在受力构件上,或在整体上(或其一部分)构成受力构件,以代替运输罐车框架的容器,应当符合液化石油气使用的运输罐规程。这种容器同样应当符合5.2的要求,井应当按照5.3的规定装备运输罐所需要的附件。
  所有公称尺寸32mm(1/2in)或更大的液体软管,以及公称尺寸38mm(1/4in)或更大的蒸气软管,应当用符合5.4.5.4要求的紧急切断阀加以保护。
  例外:
  1.如果内部阀能起到5.4.5.4和6.2.8.8a)1)中规定的紧急切断阀的作用,则在运输容器的管路中不要求安装此阀。
  2.如果液体只流入运输容器内,则允许在容器管路中或容器中用回流止回阀代替紧急切断阀。
  9.3.3 管路(包括软管)、管件和阀门
  9.3.3.1 管道、管子、管件、阀门、软管和挠性联接器,应当符合5.4的要求,符合液化石油气用运输罐技术条件的规定,并应适用于5.5.1.2规定的工作压力。
  9.3.3.2 管道、管子、管件、阀门、软管和挠性联接器,以及包括设备联接口的整个运输罐车管路系统(见9.3.4),组装以后应当符合5.5.1.2的要求。
  9.3.3.3 管路中使用的阀门,包括切断阀。过流阀。回流止回阀和遥控阀,应当符合液化石油专用运输罐技术条件的相应规定,并符合5.4.5的要求,还应当符合5.5.1.2的最低设计压力要求。
  9.3.3.4 软管、软管接头及挠性联接器应当符合5.4.6和9.3.3.1的要求。管路系统中补偿应力和振动所使用的挠性联接器,其总长度限于lm(3ft)。
  a)采用橡胶软管和接头组合的挠性联接器,应当永久性地标记装配日期,并以此日期起算,六年以内更换挠性联接器的挠性部分。
  b)挠性联接器的橡胶软管部分在下列情况应更换:运输罐装置被重新安装在另外的底盘上或重新配备管子时,此种配管包括联接器所在的部分。
  例外:如果从联接器组装之日起一年以内重新安装或重新配管,则不要求更换。
  9.3.3.5 所有直接用于运输设备运输容器上的用来灌装液体或平衡蒸气的螺纹联接主阀门和管件的材质,应当是钢、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所有现存设备的装配,不应迟于容器的规定重新鉴定日期。
  9.3.4 设备
  9.3.4.1 液化石油气设备,例如泵、压缩机、仪表、分配器、调节器和过滤器,应当符合5.5对于设计和制造的要求,并应按照6.2.13的适用规定进行安装。同时考虑到使用中易发生较大的(与固定使用比较)振动问题,车辆上的设备应确保可靠固定就位,并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与配管系统联接。
  9.3.4.2 允许在罐车、拖车、半拖车或拖拉机上安装转输液化石油气所使用的泵或压缩机。如果采用电动方式从分配点的电气装置获取电能,则车上(及分配点的)装置应当符合3.7.2的要求。
  9.3.4.3 压缩机的安装应符合6.2.13.2和9.3.4.1 的适用规定。
  9.3.4.4 液体仪表的安装应当符合6.2.13.4a)的要求。如果必须向大气排放液化石油气,应当制定在安全位置排放的规定。
  9.3.4.5 当联接到车上的输液泵输出管上时,使用湿式软管之处,应当在泵的出口与软管接口之间安装一个自动装置,例如差压调节器,以防泵停止运转时排液。使用仪表或分配器的地方,这个装置应当安装在仪表出口和软管接头之间。如果采用过流阀,不应超出符合本规定的方式。
  9.3.5 容器附件、管路系统和设备的保护
  构成运输罐车上整套液化石油气系统的容器附件、管路和设备,均应确保安装妥当(见9.3.2.1),并且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及防止实际使用中的损坏。
  9.3.6 液体运输罐车的喷漆和标记
  运输罐车的喷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9.3.7 灭火器
  每辆罐车或拖拉机应当配备至少一具符合要求的手提式灭火器,其最小容量为8.2kg(181b)干粉,灭火能力为B:C额定等级。
  9.3.8 液体运输罐车用的木楔垫块
  每辆罐车和拖车应当携带木楔垫块,以当罐车装卸或停放时,用其防止车轮滚动。
  9.3.9 禁止吸烟
  在装载液化石油气液体或蒸气的车辆上,或车辆的7.6m(25ft)范围以内,不准吸烟或携带点烟火种,并应按照标准悬挂有关液化石油气液体和蒸气的内容的标志。在液体转输点发送或联接容器时,这个要求也适用。
  9.4 拖车、半拖车和活动式燃料供应车及农用拖车
  9.4.1 应用
  本条适用于停放在远离销售库位置上除卡车以外的所有罐车。
  9.4.2 符合9.3车辆组成部分的拖车和半拖车
  9.3 包括的罐拖车和半拖车停放时,其位置应使安全阀与容器的气相空间相通。
  9.4.3 燃料供给车(包括农用拖车)
  9.4.3.1 活动式燃料供给车,包括农用拖车,应当符合本条要求。当它们在公路上行驶时,应当符合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9.4.3.2 这种燃料供给车的构造应当符合5.2的要求,并按5.3的规定装备附件。容器的固定应充分满足涉及的使用要求。
  9.4.3.3 管路、软管和设备,包括阀门、管件,安全阀及容器附件,应当充分加以保护,防止碰撞和翻倒。
  9.4.3.4 燃料供给车的放置,应使容器的安全泄压阀与气相空间相通。
  9.4.3.5 这种燃料供给车不应在公路上充装。
  9.4.3.6 来往销售库运输期间,这种燃料供给车盛装的液体不应超过其水容量的5%。
  9.4.3.7 这种燃料供给车在使用地点之间运输时,应当选择实际可行的最短路径进行运输,并保证安全。
  9.5 固定式容器运进或运出安装现场
  9.5.1 应用
  本条适用于为在使用现场固定使用而设计,并只在运输时固定在车上的容器的运输。
  这种容器应当按照9.5.2.1的要求进行运输。
  9.5.2 容器的运输
  9.5.2.1 容积为0.5m3(125gal)或更大的容器,运输期间盛装的液体不应超过其水容量的5%。
  例外: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允许容器盛装超过其水容量5%的液化石油气液体进行运输,但盛装量不得超过7.4允许的最大量:
  a)这种运输只允许容器从固定或临时装置移动到销售库。
  b)容器持有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授权它的运输。
  c)采用有关部门认可的方法保护阀门和管件,使其损坏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d)提升吊环承重不应超过容器自重加上其5%容积液体的重量,还应当采取提升。固定及支承容器的辅助措施。
  9.5.2.2 运输时考虑到车辆运行中突然停车。起动和正常的方向改变,应当可靠地固定容器,以使容器彼此间的相对可移和相对承载车辆的移动减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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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3 运输期间,阀门。调节器和其他容器附件应当充分保护,防止机械损伤。
  9.5.2.4 安全阀应当与容器的气相空间直接相通。
  9.6 运载液化石油气储罐车辆的停放和入库
  9.6.1 应用
  本条适用于运输液化石油气所使用车辆的停放(与液体转输有关的停放除外)和入库。这样的车辆包括用于运载活动式容器的车辆(见9.2)和运载液化石油气运输罐的车辆(见9.3)。
  9.6.2 停放
  9.6.2.1 停放在室外的运载或盛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车辆不应停放在任何街道、公路、马路或胡同而无人看管。但驾驶员因执行正常公务,白天或夜间为了进餐或休息必须停车的情况除外。
  例外:
  1.本规定不适用于紧急情况。
  2.符合9.6.2.1b)要求的停放场所。
  b)车辆不应停放在人群密集的地区,应停放在人员较少的地区,并且距集会、学校或多居民住宅的建筑物至少15m(50ft)。本规定不限制装载活动式容器的车辆或装载容积为13m3(3500ga1)或更小的运输罐车停放在人群稀少。与驾驶员住宿相邻的街道上,但停车位置距集会。学校或多住宅建筑物至少15m(50ft)。
  9.6.2.2 室内停放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停放在公共车库或建筑物内的运输罐车在移入室内以前,应排出容器、管路、泵、仪表、软管及有关设备内的液化石油气液体。输送软管及有关设备内的压力应降至接近大气压力,并关闭所有的阀门。同时,应在输送软管或阀门出口加上丝堵或帽盖。
  b)运载活动式容器的车辆在从车上移走所有的活动式容器以前,不应移入公共车库或在建筑物内停放。
  c)运载或盛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允许停放在符合第10章要求的建筑物内,放置在车辆操作人员所有的或在其控制之下的房屋内,其条件是:
  1)非有关人员不准进入这种停车建筑物。
  2)供停放这种车辆的建筑物的各部分,均有充足的地面通风。
  3)车辆移人室内以前,消除车辆液化石油气系统中的泄漏。
  4)车辆移入室内以前,关闭运输罐和车上其他液化石油气容器的主切断阀(发动机燃料罐除外),并在输送软管出口处,上丝堵或帽盖,以保持系统压力。车辆停放时,关闭液化石油气驱动的发动机燃料容器上的主切断阀。
  5)不允许将液化石油气容器置于热源附近,或置于鼓风式加热器的热气流正对的通道上。
  6)应当测量或称重液化石油气容器,以便确定它们的灌装量没有超过7.4规定的最大灌装量。
  9.6.2.3 允许车辆按下列要求在室内维修或修理:
  a)当需要将车辆移入建筑物内,放置在自己的存车处或这种车辆操作人员操作的屋内进行发动机或底盘上的维修时,9.6.2.2a)或c)的规定应当适用。
  b)当需要将装载或盛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移入公共车库或修理厂房内进行发动机或底盘维修时,9.6.2.2a)或b)的规定应当适用,除非车辆移入后,司机或液化石油气管理人员始终在现场看管。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并有具备资格的人员监督:
  1)车辆液化石油气系统泄漏,应在车辆移入室内以前修复。
  2)应当关闭运输罐。活动式容器及安装在车辆上的其他液化石油气容器上的(驱动发动机的燃料箱除夕卜主切断阀。车辆移入室内以前,应当排出管路、泵、仪表、输送软管和有关设备内的液化石油气液体,并使其内部压力降至接近大气压力,之后该车辆才能移入室内。车辆移人室内以前,输送软管或阀门出口应加上丝堵或帽盖。
  3)容器不应放置在热源附近,或放置在鼓风机或鼓风式加热器的热气流正对的通道内。
  4)应当测量或称重液化石油气容器,以便确定它们的灌装量没有超过7.4规定的最大灌装极限。
  c)如果在运输罐系统上进行修理或维修,车辆移入室内以前,应当从运输罐和管路中排除全部液化石油气,并且该系统应当进行彻底吹扫。
  10 放置液化石油气分配设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10.1 范围
  10.1.1 应用
  10.1.1.1 本章涉及安装以本标准为基础的某些类型液化石油气系统的构筑物的结构、通风及采暖。这种构筑物可以是专用于此目的的独立构筑物(或用于其他具有相同危险性的构筑物),也可以是附联在用于其他用途的构筑物上的构筑物,或位于其内部。
  例外:符合8.3.3规定的以前建造的建筑物。
  10.2 独立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10.2.1 构筑物或建筑物的结构
  10.2.1.1 独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是单层的,并且墙、地板、天花板和屋顶应是由不燃材料建造的。应按下列要求建造外墙、天花板和屋顶:
  a)采用按泄爆设计的轻型材质结构。
  b)如果采用重型结构,例如坚固的砖砌体,混凝土砌块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则应在墙壁或屋顶上设置泄爆窗或泄压板。每1.4m3(50ft3)的体积范围至少要有0.1m2 (1ft2)的爆炸泄压面积~10.2.1.2这种构筑物的地板不应在地面以下。该地板以下的空间最好填实。如果不填实,则空间的四周应完全敞开。
  10.2.2 构筑物或建筑物的通风
  构筑物应采用气流进出口的方式遍风。此种进出口的底部不应高出地板150mm(6in),其布置应保证空气流动尽可能均匀地横穿地板,并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机械通风的地方,空气循环应当至少为0.3m3/min•m2的地板面积。排放出口应距进入该构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任何开口至少1.5m(5ft)。
  b)采用自然通风的地方,每面外墙[长度可达6.1m(20ft)]应至少设置一个开口,每6.1m(20ft)长度或其不足部分均设置一个附加开口。每个开口的最小面积为32250mm2 (50in2),所有开口的总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至少为720mm2/m2(lin2/ft2)。
  10.3 附联构筑物或构筑物内的房屋
  10.3.1 附联构筑物的结构
  附联构筑物应符合10.2.1 的要求[附联部分应当限制在构筑物被封闭空间围界50%的范围,否则这种空间应视为构筑物内的房屋(见10.3.2),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与构筑物附联之处的共用墙应当
  1)安装后,耐火极限至少1h。
  2)不设置开口。仅用于存放液化石油气的附联构筑物的共用墙,允许有装备耐火极限:1/2h防火门的出口。
  3)共用墙应设计成能经受住至少5kPa(1001bf/in2)的静压。
  b)如果构筑物所附联的建筑物内存在与构筑物操作和工艺相似的危险性,则允许不采用10.3.1a)的规定。
  10.3.2 构筑物内房屋的结构
  构筑物内的房屋应当位于第一层,并且应当至少有一面外墙具有无障碍自由泄放的能力,用于自由泄放爆炸压力。
  a)这种房屋的墙。地板、天花板或屋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外墙和天花板应当采用按泄爆设计的轻型材料建造。如果采用重型结构材料(例如坚固的砖砌体,混龊土砌块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则应当在墙或屋顶上设置泄爆窗或泄压板,每1.4m3(50ft3)封闭容积的泄爆面积至少为0.1m2(1ft2)。
  b)建筑物和房屋内的共用墙和天花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后,耐火极限至少1h。
  2)不设开口。仅用于存放液化石油气的房屋共用墙,允许有装备耐火极限1/2h防火门的出口。
  3)应设计成能经受住至少5kPa(1001bf/in2)的静压。
  例外:如果建筑物内部有房屋,并且与建筑物具有相似危险性的操作和工艺,则允许不采用10.3.2b)的规定。
  11 发动机燃料系统
  11.1 应用
  11.1.1 本章适用于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内燃机燃料系统。包括对系统中的气瓶、气瓶附件、蒸发装置、管路、软管和管件的规定及它们的安装规定。本章还包括安装在车辆上用于任何目的的发动机燃料系统及固定使用和可移动使用的发动机燃料系统的规定。也包括安装有这种燃料系统的车辆进入车库的规定。
  注:车辆上作为非发动机燃料用途的系统见6.8。
  11.1.2 给固定式发动机或活动式发动机(用以代替固定式发动机)供给燃料的气瓶,应当按照6.2的规定进行安装(对于在一定条件下用在建筑物内。屋顶上或外部阳台上的移动式发动机见6.4)。
  11.1.3 供给车辆上发动机燃料的气瓶,无论该发动机用于驱动车辆还是为其他用途而安装在车上,都应按本条规定进行制造和安装。
  11.1.4 为了安全起见,每个参与液化石油气发动机燃料系统的安装、修理。燃料灌装及其他作业的人员,都应按照必要的程序进行正确培训。
  11.2 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通用车辆发动机
  11.2.1 本条包括用于驱动车辆,例如客车、出租车、多用途客车、公共汽车、游乐车、大篷车、卡车(包括拖拉机,拖拉机半拖车组)和农用拖拉机的发动机燃料供给系统的安装。
  11.2.2 气瓶
  a)按制造时适用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进行设计、制造、试验和标记(或打钢印)的气瓶,应当按下列要求使用:
  1)曾经受到过火烧而未显示变形的气瓶,在重新使用以前,应当按照该气瓶制造时遵循的规范对其是否能继续使用进行重新鉴定。
  2)气瓶应当按照使用压力至少为1.6MPa(2401bf/in2)进行设计和制造。
  3)对专用的气瓶,应当按照标准的要求重新鉴定。气瓶的拥有者应当负责这样的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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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4)对本条涉及的气瓶,应当按照最低设计压力1.7MPa(2501bf/in2)进行制造。
  例外:对在车辆上封闭空间内安装的气瓶,及所有工业卡车。公共汽车(包括学校公共汽车)。多用途客车的发动机燃料气瓶,应当按至少2.1MPa(312.51bf/in2)的设计压力进行制造。
  5)气瓶的修理或改造应当符合其制造遵循的规程、规则或规范。气瓶的现场焊接应当限于非压力零件的联接,例如气瓶制造商施加的鞍座。防磨板。吊耳或托架。
  6)当气瓶出现严重凹痕、鼓胀、擦伤或严重腐蚀时,应当停止使用。
  b)气瓶应当符合11.2.2a)的要求,或采用经调查研究确定的安全并适合计划用途的准则进行设计、制造、试验和标记,并由制造商推荐使用,且要经过有关部门认可。
  c)气瓶的标记应当符合11.2.2c)的要求。规定的标记应放在附加于气瓶上的不锈钢铭牌上。气瓶安装以后,该铭牌应保持在明显的位置上。铭牌的固定方式应当使铭牌或其紧固件的腐蚀减至最小,并且对气瓶不造成腐蚀。铭牌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气瓶设计用途,即地上使用。
  2)气瓶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或气瓶的名称。
  3)以“kg”或“L’为单位的气瓶的容积。
  4)以“MPa”为单位的设计压力。
  5)应标明提示语“本气瓶不应盛装37.8℃(100℉)时蒸气压力超过1.5MPa(2151bf/in2)的产品”。
  6)对于按重量灌装的气瓶,安装使用时的气瓶皮重。
  7)以“m2”为单位的外表面面积。
  8)制造年份。
  9)壳体厚度_________封头厚度________。
  10)总长________外径________封头直径________。
  11)制造商的系列号。
  d)客车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燃料气瓶,其总体容积不应超过0.8m3(200ga1)。
  e)除客车以外,在公路干线上运行的车辆上使用的单个液化石油气气瓶,其容积不应超过1m3(300gal)。
  f)本条涉及的气瓶应当按照向气相空间灌装进行装配。
  例外:对容积为0.1m3(30ga1)或更小的气瓶,允许向液体空间灌装。
  1.安全阀接头的位置和安装方式应当使其直接与气瓶的气相空间相通,并且不应降低泄压装置的泄放能力。
  2.如果接头设置在除气瓶最高点以外的任何位置上,则其内部接管应当引到气瓶的气相空间内实际最高点上。
  g)除用于安全阀和测量装置的气瓶开口以外,气瓶开口应当粘贴标签,以便指示它们是否与蒸气或液体空间相通。允许阀门上粘贴标签。
  b)钢制发动机燃料气瓶应当涂漆,以防止腐蚀。
  11.2.3 气瓶附件
  a)气瓶附件(例如阀门和管件)应当符合5.3及下列要求。承受工作压力超过0.9MPa(1251bf/in2)但不超过1.7MPa(2501bf/in2)的气瓶附件,应当适用于至少1.7MPa (2501bf/in2)的工作压力。
  1)设计的手动切断阀应在使用条件下实现可靠的关闭,并应装备内部过流阀,以便在达到制造商规定的额定蒸气或液体流量时自动关闭。
  2)双作用回流止回阀应是加载弹簧型,当流动停止或回返时关闭。该阀应当安装在气瓶的灌装口上,供遥控灌装或直接灌装使用。
  3)气瓶制造应使它能够装备固定式液位计,可以指示7.4.2.2规定的最大允许灌装液位。气瓶上的固定式液位计应使通向大气的排放阀的最大开口不大于54号钻头规格。如果在远离气瓶的位置上安装排放阀,气瓶的固定式液位计开口和遥控排放阀开口都不应大子54号钻头规格。
  4)气瓶应当装备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标准或其他等效标准适用要求的全内置或嵌入型全内置安全阀。这些安全阀应当清晰地永久性标记
  a.阀门设定的起座压力,以“MPa”为单位。
  b.额定泄压能力,以在16℃(60℉)、0.1MPa绝压(14.71bf/in2绝压)下的“m3/s空气流量”为单位。
  c.制造商名称和产品目录编号。
  5)如果使用浮子式液位计,应按液化石油气使用设计,并经过认可。
  6)在不使用的开口上,应当安装实心钢塞。
  刀用于车上发动机燃料的气瓶,应当安装或配备自动装置,以便防止灌装时超过最大允许灌装极限。
  只要在灌装阀开口上安装双作用回流止回阀,允许在气瓶上或在采用远程灌装的隔间外部安装过量充装保护装置。
  11.2.4 汽化设备
  a)概述
  汽化设备应当符合本条b)~e)的要求,或按照经调查研究而制定的安全及适用的预计使用的准则进行设计、制造、试验和标记,该设备应当由制造商推荐使用,并经有关部门认可。
  承受工作压力超过0.9MPa(1251bf/in2)但不超过1.7MPa(2501bf/in2)的汽化设备,应当适用于至少1.7MPa(2501bf/in2)的工作压力。
  b)汽化器
  1) 汽化器应当采用适合液化石油气使用的材料制造,并且在使用条件下应耐液化石油气作用。这样的汽化器应当经过设计和认可用于发动机燃料使用。承受气瓶压力的汽化器本身,它的任何零件,或与它一起使用的任何装置,当工作压力不超过1.7MPa (2501bf/in2)时,它们的设计压力至少应当是1.7MPa (2501bf/in2)。在汽化器上易见之处,应当清楚地、永久性地标记燃料盛装部分的设计压力,以“MPa (1bf/in2)”为单位。
  2) 汽化器不应装备易熔塞。
  3) 每个汽化器应在装水或其他加热液体所占据部分的最低点或附近安装阀门或适用的丝堵,以便彻底放水。发动机冷却系统的排水或排水软管允许用于此目的(如果有效的话)。
  4)如果与发动机废气接触的汽化器零件的结构材质耐其腐蚀作用,并且汽化器按防止压力超过1.4MPa(20lbf/in2)进行设计,则允许使用发动机排出的废气作为加热汽化燃料的直接热源。
  5)直接对燃料气瓶供热的装置应当装备一个自动装置,以便在气瓶中的压力达到1.4MPa(2001bf/in2)以前切断热量供给。
  c)调节器调节器应当是经认可的,并允许它是汽化器单元的一个部件,或是一个独立单元。
  d)自动切断阀
  在燃料系统中,应当尽可能在靠近气体调节器的入口处装配一个经认可的自动切断阀。当发动机停止运转时,既使点火开关处于“接通”位置,该阀门应当防止燃料流到汽化器。大气型调节器(零调节器)不应作为自动切断阀而用于此目的。
  e)燃料过滤器
  燃料过滤器(如果使用)应当是经认可的,并允许作为独立单元,或作为联合单元的部件。11.2.5管路、软管和管件
  a)管:管应当是由可锻铸铁或钢(黑色或镀锌)、黄铜或紫铜制成的,并应符合相应标准。
  b)管子:管子应当是由钢、黄铜或紫铜制造的,并应符合相应标准。
  c)管和管子管件:不应使用铸铁管件,例如弯头、三通、四通、管接头、活接头法兰和丝堵。管件应当是由钢、黄铜、紫铜,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成的。在可锻铸铁、钢、黄铜或紫铜管子联接中,允许采用螺纹、焊接或铜焊方法。在钢、黄铜或紫铜管子联接中,应当采用胀接法、铜焊法,或采用经认可的液化气用管子管件联接。
  1)供液化石油气液体使用,或供工作压力不超过1.7MPa(2501bf/in2)处。操作压力在0.9MPa(1251bf/in2)以上的液化石油气蒸气使用的管件,应当适合至少1.7MPa(2501bf/in2)的工作压力。
  2)供压力超过34.5kPa(51bf/in2)但不超过0.9MPa(1251bf/in2)液化石油气蒸气使用的管件,应当适合0.9MPa(1251bf/in2)的工作压力)
  3)铜焊填充材料应当具有538℃(1000℉)以上的熔点。
  d)软管、软管接头和挠性联接器:
  1)在超过34.5kPa(51bf/in2)的压力下,用于输送液化石油气液体和蒸气的软管、软管接头及挠性联接器应当采用耐液态和气态液化石油气作用的材料制造,并以金属丝编织物作为加强材料。金属丝编织物应当采用不锈钢制造。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软管应当按工作压力2.4MPa(3501bf/in2)进行设计,安全系数5到1,并应连续标记“液化石油气”、“丙烷”、“2.4MPa工作压力”和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软管的每个安装件应当至少包括一个这样的标记。
  b.联接应用以后,软管组件应当具有承受住不小于4.8MPa(7001bf/in2)压力的设计能力。
  如果进行试验,在压力高于软管工作压力[最低2.4MPa(3501bf/in2)]时,不应发生试验泄漏。
  2)在34.5kPa(51bf/in2)或更小的压力下供输送液化石油气蒸气使用的软管,应当用耐液化石油气作用的材料制造。
  3)使用压力超过34.5kpa(51bf/in2)的软管和快速联接器,应当按1.3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可这种应用。
  11.2.6 气瓶和气瓶附件的安装
  a)应当以气瓶和管件损坏的可能性减小到最小的方式将气瓶就位。置于车辆后部的气瓶,在那里受到坚固的保险杠保护,应当认为符合本要求。如果燃料气瓶安装在发动机或废气系统20cm(8in)范围内,气瓶应当加以屏蔽,防止直接受热。
  b)气瓶永久性安装在车上以后,气瓶的标记应当可以看见,查看标记时,可以使用手提灯或镜子。
  c)气瓶阀门。附件和接头应当加以充分保护,防止偶然与车上固定物体或来自地面的石块、泥浆、冰块相碰撞、防止翻车或类似事故造成的损坏。用车上的设施对气瓶的必要部分提供保护,或由制造商提供合适的保护,均可认为满足要求。
  d)气瓶不应当直接安装在车顶、前桥的前部或超出后保险杠之外。为了减少机械损坏的可能性,气瓶的任何零件或附件不应当超出车辆的侧面或顶部之外。
  e)气瓶的安装应使离地间隙尽可能大。如果有最低处,这个间隙应当测量到气瓶的底部,或最低的管件,支座或气瓶上的联接件,或它的外壳,要求如下[见图11. 2.6e)]。
  


  图11. 2.6e) 气瓶安装间歇
  1)如果气瓶安装在前后桥之间,应当符合11.2.6e)中3)的要求,或气瓶的安装不低于下列各项结构的最低点:
  a.车身的最低构件。
  b.车架或副车架的最低构件。
  c.发动机的最低点。
  d.传动系统(包括离合器外壳和变速器外壳)的最低点见图11.2.6e)的第1部分。
  2)安装在后桥后面并延伸至车架下面的气瓶,应当符合11.2.6e)3)的要求,或不低于下列各点和表面的最低处:
  a.不低于气瓶前面的车体构件、发动机、传动系统(包括离合器外壳或变速器外壳)的最低点,而且不低于从车轮与地面的接触点到最下面和最后面的构件(例如保险杠、车架等)的联接直线见图11.2.6e)的第2部分。
  b.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后桥时,应从最后面的一个进行投影。
  3)如果采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取代原制造厂商安装于车辆上的燃料气瓶(无论是否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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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液化石油气),新换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应当安放在最初燃料气瓶占据的位置上,并应符合11.2.6e)1)或2)的要求。
  f)安装的燃料气瓶应当确保防止振动松脱、滑动和旋转,设计和制造的紧固件应当能承受来自任何方向,等于装满燃料气瓶质量四倍的静载荷,且无明显地永久性变形。
  g)气瓶修理或改造的焊接应当符合11.2.2a)中5)的要求。
  h)液化石油气液体或蒸气气瓶上的总切断阀,应当无需使用工具即易于操作,或提供其他方法关闭气瓶阀门。
  i)安全阀排放系统应按下列要求安装:
  1)除工业卡车(和叉车)外,车辆上燃料气瓶安全阀的排放应当朝上或在与垂直方向成45°的范围内朝下(见11.3.3),不应直接射到车辆燃料气瓶和废气排出系统上,或车辆的任何其他部件上,并且不应朝着车辆的内部。
  2)泄压阀排放系统采用接管排放时,该系统应当由泄压阀制造厂推荐的适配器。一段非金属管以及防护罩组成。防护罩可以减少水或脏物进入泄压阀及排放系统的可能性。该系统任何部分的内径都不应当小于推荐使用的断路适配器的内径。
  a.适配器应当采用螺纹直接与电气阀联接,但不应影响泄压阀的操作。适配器分离时,不应削弱泄压阀的功能,其熔点不应低于816℃(1500℉)。
  例外:允许适配器成为安全阀的整体部分。
  b.非金属软管的长度应当尽可能地短,并且应能承受泄压阀在全开位置时来自下游的压力。
  软管应当用耐液化石油气作用的材料制造。
  c.采用联接软管对安装在车辆外面的气瓶上的泄压阀进行排放时,适配器和任何联接管件应当使泄压阀向上或与垂直方向成45°向下排放,并应满足11.2.6i)中1)的其他要求,而不必联接软管。如果需要附加管件来满足这个要求,它的熔点不应低于816℃(1500℉),并应满足11.2.6i)中2)的要求。
  3) 排放系统的接头应当采用机械方法牢固固定,不应采用粘合剂或密封剂。该系统不应在保险杠系统和车体之间穿过。
  4) 不要求排放系统的地方,安全阀应当有符合11.2.6i)中2)要求的保护罩。
  11.2.7 安装在车辆内部的气瓶
  a)在车辆内部的气瓶,不应由于操作、泄漏或联接附件的原因而使从气瓶附件中流出的液化石油气进入直接与驾驶室或客舱、无线电发射机或其他产生火花的装置安放空间相通的区域。这个要求允许采用下列方法来实现:
  1)将气瓶(包括其附件)设置在紧固于车辆上的封闭机壳内。该结构不向驾驶室、客舱及设置无线电发射机或其他产生火花设备的空间漏气,并向车外排放。
  2)将气瓶附件及接头封闭在紧固于气瓶上的结构中。该结构不向驾驶室、客舱及设置无线电发射机或其他产生火花设备的空间漏气,并向车辆外部排放。
  b)燃料气瓶的安装和装配,不允许气体从灌装燃料和计量的操作中释放进入客舱或行李舱内,可通过永久性安装的遥控灌装联接件(双作用回流止回阀[见l1.2.3a)2)]及在车外安装的固定式液面计进行控制。
  c) 气瓶安全阀的安装应符合11.2.6i)的要求。
  d) 封闭壳、封闭结构、密封件及用于封闭壳排放的套管,应当用耐用的材料制造,并应设计成能够抵抗由于车辆装载的物品运动,或由于行李舱的关闭或车门的关闭而造成的损坏、堵塞和可移,应当要求备有排除故障的工具。
  11.2.8管和软管的安装
  a)配管系统应当采用将由于膨胀、收缩、振动、应变或磨损造成损坏的可能性减至最小的方式进行设计、安装、支承及固定,并且还应当防止运输中的松动。
  b)管路(包括软管)应当安装在被保护的位置上。如果在车外,管路应放置在车辆下方,且在绝热层和活动底板下面。为防止由于振动或磨损造成损坏,应当安装紧固件或防护件。在管路穿过金属板或结构件之处,应当安装橡胶垫或类似的保护物,以免摩擦损坏。
  c)必须通过车辆底板的燃料管线,安装时应当直接通过气瓶下面或其附近的底板进入车内。如果需要支管,三通接头应当放在底板下面的燃料总管中,并置于车外。
  d)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气瓶的液体输送管线联接在一起时,应当在与三通管联接处以前的每条管线上安装一个加载弹簧回流止回阀或等效装置,防止液化石油气从一个气瓶流入另一个气瓶。
  e)管路系统的暴露部分应当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加以适当保护,防止外部腐蚀。
  f)管路系统(包括软管)应在不小于正常操作压力下进行试验,并证实无泄漏。
  g)拖拉机与拖车或其他车辆设备之间,不应当有燃料接口存在。
  h)在切断阀之间的每一段管路上(包括软管),应当安装一个静液压泄压阀或提供泄压保护的装置,以便将隔离开的液化石油气安全泄放到大气中。这种水压泄放阀的压力设定值,应当不小于2.8MPa(4001bf/in2)且不大于3.5MPa(5001bf/in2)。
  11.2.9 设备安装
  a)安装应当按照制造商的建议进行,对注册过或已获认可的设备,安装应当按照注册或认可的要求进行。
  b)安装在车辆上的设备应视为车上液化石油气系统的一部分,并应按照11.2.6a)的要求加以保护,防止在车辆运输中的损坏。
  c)应当按以下要求安装气体调节器和认可过的自动切断阀门:
  1)认可过的自动减压装置应当妥善地安装在燃料供给气瓶和汽化器之间,以便调节输送到汽化器的燃料的压力。
  2)装备在燃料系统中的认可的自动切断阀,应当符合11.2.4d)的要求。
  d)汽化器应可靠、紧固地就位。
  11.2.10 标记
  每辆以液化石油气作动力的。在公路上行驶的一般用途车辆,都应当用一个耐气候作用的菱形标签加以区别。标签应放置在车辆外后部垂直的或接近垂直的右下角(如果装备行李箱,则放在行李箱盖上,但不要放在任何车辆的保险杠上),在任何其他标记的内侧。标签大约为120mm(43/4in)长83mm(3/in)高。标记应由标界和文字“液化石油气”[最少25mm (1in)高,位于菱形中心]组成,字母采用银色或白色反光材料制成,标签底色为黑色(见图11.2.10)。
  


  图11.2.10 车辆识别标记举例
  11.3 以液化石油气作动力的工业卡车(和叉车)
  11.3.1 本条适用于工业卡车(包括叉式升降车)上的液化石油气装置。该装置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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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驱动车辆,又可为它们的物料装卸附属件提供动力。
  11.3.2 燃料气瓶应当符合11.2.2的要求。
  允许活动式气瓶按垂直位置或水平位置灌装进行设计、制造和装配,或设计成按任一种位置都可灌装的可移通用型[见5.3.4.2c)中的2)]。灌装时,气瓶应当处于适当位置。如果采用活动通用型气瓶,则两种灌装方式均可,但要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式液位计能正确显示两种灌装位置中任何一种的最大允许灌装液位。
  2)在两种位置的任何一种上,安全阀设置在或联接到气相空间。
  11.3.3 气瓶的泄压阀应当在与垂直线成45 角范围内向上排放,此外,还应符合11.2.6i)的要求。
  11.3.4 气体调节和汽化设备应符合11.2.4b)~e的要求。
  11.3.5 管路和软管应当符合11.2.5的要求。
  例外:长度为1.5m(60in)或更短的软管,不要求不锈钢丝编织物结构。
  11.3.6 由液化石油气发动机燃料系统提供动力的工业卡车(包括叉式升降车)的操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这种卡车灌装燃料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安装永久性气瓶的卡车应在户外灌装燃料。
  2)可拆燃料气瓶的更换最好在户外进行,但也允许在室内进行。如果在室内进行,在燃料管路系统中应采取措施,使气瓶更换时燃料的释放减至最小,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a.在燃料管线中,采用经认可的快关接头(接头的一种类型,当拆开时两个方向上都关闭)。
  b.关闭燃料气瓶上的切断阀,并让发动机运转,直到管线中的燃料耗尽。
  b)按下列要求,允许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工业卡车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使用:
  1)每辆这种卡车上燃料气瓶的数量不应当超过两个。
  2)经有关部门认可,工业卡车可以在经常有公众的建筑物内使用(包括建筑物被公众占据的时间里)。一辆工业卡车上燃料气瓶的总水容量,不应超过48kg(1051b公称20kg(451b)液化石油气容量。
  3)除非经有关部门认可,否则在公众占据或公众经常出入的建筑物内,卡车不应停放而无人看管。如果经认可,停留且无人看管时,则应检查燃料系统,以确保无泄漏,并关闭气瓶的切断阀。
  4)绝不允许在过热或引火源附近停放工业卡车且无人看管。
  11.3.7 工业卡车上使用的所有气瓶(包括叉式升降车气瓶)的安全阀,自制造日起12年内,应当用新的或未使用过的阀门更换,并且此后每10年更换一次。
  11.4 对装备发动机的车辆(包括地面维护机械)的一般规定
  11.4.1 本条包括车辆上供给液化石油气作为这些车上发动机燃料的设备的安装规定。术语,“车辆”,包括地面维护机械和其他容易移动的机动设备,不论发动机安装在其上是用于驱动车辆还是为了其他用途。
  11.4.2 提供液化石油气作为发动机燃料的气体汽化,调节和与空气混合的设备,都应当按照11.2.8和11.2.9的要求进行安装。
  a)工业卡车(包括叉式升降车)和其他车辆上的发动机在建筑物中操作时(专用室内发动机除外),应当在燃料系统中装备经认可的符合11.2.4山要求的自动切断阀。
  b)用于燃烧的空气源,应当与驾驶室和客舱。通风系统或车上的空调系统安全地隔开。
  11.4.3 管路和软管应符合11.3.5的要求。
  11.4.4 非自驱动地面维护机械(地板抛光机、清洗机、摩擦机)和其他类似可移动设备,应当是注册过的,并符合下列要求:
  a)11.3.2~11.3.6的规定应当适用。
  b)在这样的机械或设备上安装或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存放,应当符合第8章的要求。
  机械或设备上应当固定一个操作者意见的标牌,以指示气瓶或含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机械设备部分必须按照第8章的要求存放。
  11.4.5 经有关部门认可,允许地面维护机械在经常有入的建筑物内(包括公众占据这样的建筑物时)使用。
  11.5 非车上发动机的安装
  11.5.1 在建筑物内安装的固定式发动机和燃气轮机,包括代替或补充固定式发动机的移动式发动机,符合本标准第5章和6.2的适用要求。
  11.5.2 除11.4.1 中的规定以外,移动式发动机只允许在建筑物中用于紧急情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供这种发动机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容量及用于向它们提供燃料的设备,应当符合6.4的适用规定。
  b)在燃料系统中应当装备经认可的符合11.2.4d)要求的自动切断阀。用于永磁发电机点火的。9kw(12hp)或更小的移动式发动机的、并且只用于室外的大气型调节器(零调节器),可认为符合11.2.4d)的要求。
  c)应当采取措施供给充足的燃烧和冷却用空气。废气应排到建筑物外面某处,或排到它们不会造成危害的地区。
  11.5.3 管路和软管应当符合11.2.5的要求。
  11.5.4 气体调节,汽化和与空气混合的设备,应当符合11.2. b)~e的要求。
  11.5.5 用于发动机燃料系统的管路。与空气混合、汽化及调节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11.2.8和11.2.9的要求。
  11.5.6 专用于户外安装和操作的发动机,应当符合11.5.3~11.5.5的要求。
  只有在完全室外操作的情况下,例如农用拖拉机、建筑设备或类似的室外发动机的应用,大气型调节器(零调节器)才能看作自动切断阀。
  11.5.7 用于驱动可移式泵、压缩机或泵组的发动机,应当按照5.5.1.4的要求装备。
  11.6 车辆的进库停放
  具有车载液化石油气发动机燃料系统的车辆及液化石油气发动机驱动的一般用途车辆,应当允许在车库内停放或维修,只要:
  a)燃料系统无泄漏,并且燃料充装不超过第7章中规定的极限。
  b)车辆或发动机进行修理时,关闭气瓶的切断阀。操作发动机时例外。
  c)车辆不停放在热源、明火或类似的引火源附近,不停放在通风不良的坑道附近。
  12 冷藏储存
  12.1 冷藏容器
  12.1.1 冷藏液化石油气的容器应当按照相应的设计负荷(包括设计压力和温度)进行设计和制造。
  12.1.2 用户应规定最大许用工作压力,包括大于操作压力的最大安全余量和最大许用真空度。
  12.1.2.1 对于容器,正安全余量至少是液化石油气在设计储存温度时的绝对蒸气压的5%。对于低压容器的安全余量(正压和真空度),应当包括汽化处理系统的控制范围。灌装期间闪蒸或蒸气压缩效应、由抽液泵再循环而引起的闪蒸以及大气压的正常变化范围。
  12.1.2.2 对于接触冷藏液体或气体的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部件,其最低设计温度应是储存物在大气压下的沸点。
  12.1.3 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上的风载荷设计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以在地面上不同高度区域上的投影面积为准。风速应按100年内平均发生的间隔时间予以确定。
  12.1.4 现场装配的冷藏容器应当作为包括储罐绝热、压缩机、冷凝器、控制器和管路的储存系统的整体部件进行设计。确定材料的技术要求和设计压力时,对于具体工艺和储存产品的使用温度极限,应规定允许误差。应采用焊接结构。
  12.1.5 冷藏容器的地震载荷设计应以相应标准中推荐的各种受力数据为准。对拟将建立的设施应进行地震分析,并获得有关部门认可。
  12.1.6 构成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一部分的所有管路,应当包括所有通向容器内部的管路、在绝热空间中的管路以及附在或联接在容器上直到该管路与周围管子外接的第一个接头。完全位于绝热空间里的惰性气体吹扫系统不在本规定要求的范围内。
  12.1.7 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应安装在具有基础学和土壤学经验的工程师所设计的基础上,并且按照公认的结构工程施工方法进行建造。基础设计和施工以前,应当由土壤学工程师进行地下考察,以便确定施工现场之下的地层结构和土壤的物理性质。
  12.1.7.1 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的地基在使用期间,包括在施工、静压试验、投产和运行期间,应对其沉降进行定期监测。任何超过设计预期的沉降均应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措施。
  12.1.7.2 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的底部。外部罐底部或地下罐绝热层的底部,都应处于地下水位以上,否则应当始终加以保护,防止与地下水接触,并且应合理地选择与容器底部接触的材料,以便把腐蚀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12.1.7.3 如果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的底部与土壤接触,应当设置一个加热系统,防止0℃(32°F)等温线延伸到土壤内部。所设计的加热系统,应当能进行功能监测和工作监测。罐下温度每周应至少记录一次。在基础中不连续处,例如底部管线,应对加热系统注意观察和单独处理。安装的加热系统,应使用于控制的加热元件和温度传感器在贮罐使用期间能够进行更换。应规定包括防止套管内聚集水分不利影响的要求,因为它会导致管内或加热元件的电化腐蚀或其他形式的损坏。
  12.1.7.4 如果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基础的安装能够提供充足的空气循环来代替加热系统,则容器的底部材料应适合它们将遇到的温度。
  12.1.8 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的仪表和控制装置:
  12.1.8.1 每个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应当至少装备两个液位测量装置。这些装置在容器使用时也应可以更换。
  12.1.8.2 在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上应设置高液位报警器。报警器的设定应使操作者有足够的时间在没有超过最大允许液位高度时停止灌装。报警器的位置应使灌装人员能听到报警音响,以便控制灌装。高液位流量切断装置不能替代报警器。
  12.1.8.3 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应当装备高液位流量切断装置,该装置应与所有仪表无关。
  例外:对于265m3(70000gal)或更小的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如果灌装操作期间有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9-23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照看,允许安装测试旋塞代替高液位报警器,并允许手动切断液流。
  12.1.8.4 每个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装备温度指示装置,以便在容器投入使用时控制冷却速率。
  12.1.9 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的检验:
  12.1.9.1 在制造期间和初次使用及试车以前,每台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都应当按照本标准和其他适用的参考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以确保符合本标准和参考标准的设计、材料规格、制造方法及质量要求。
  12.1.9.2 12.1.9.1所要求的检验或试验是操作人员的责任,允许他们将检验的任何部分委托给其雇员,或第三方的工程或科学机构,或认可的保险或检验公司。应当按照进行试验或检验适用的规范或标准确认每个检验人员的资格。
  12.1.10 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上的标记:
  对于每个冷藏容器,应在其外壳的易接近和醒目处附加符合下列内容的铭牌:
  a)制造商的名称和制造日期。
  b)容器的液体容积,单位“m3”。
  c)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单位“MPa”。
  d)容器的设计最低温度,单位“℃”。
  e)容器试验允许灌装的最高水位。
  f)容器设计储存产品的密度(单位“kg/m3”)或相对密度。
  g)设计允许灌装液化石油气的最高液位。
  12.2 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的防火堤
  12.2.1 每个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应当安放在符合本条要求的防火堤区域内,以便将由于容器内液化石油气的事故性排放而使邻近的财产或人身安全、工艺设备或构筑物受到危害、或进入下水道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12.2.2 禁止使用封闭的液化石油气排液沟渠。
  例外:用来将溢出的液化石油气迅速从危险区域疏导开的容器导出管可以封闭,但应具有足够的排液速率。
  12.2.3 防火堤、拦蓄墙以及冷藏液化石油气和易燃制冷剂容器的排液道应当具有最起码的积蓄能力(包括排液道区域的任何可利用的积存能力),其最小积存能力应扣除积雪或其他容器和设备所占的体积,但应等于使用中最大容器假设其满罐时的体积。
  12.2.4 防火堤、拦蓄墙以及冷藏液化石油气和易燃制冷剂容器的排液道应当用夯实土、混凝土、金属或其他适用材料建造。允许其与容器无关,也可与容器构成一体,或附着在容器上。它们之间贯穿结构的设计,应能承受住堤内液化石油气或易燃制冷剂的静压和温度急剧冷却带来的影响,能承受住预想火灾以及自然力(地震、风和雨)的影响。
  12.2.5 为保证事故性排放的液体滞留在由防火堤或拦蓄墙所封闭的区域内,同时为了对区域的结构设计提供合理的宽裕安全界限,防火堤或拦蓄墙的高度和距离应按图12.2.5的要求确定。
  


  注:
  尺寸“X”必须等或大于尺寸“Y”加上液面上气相空间中液化石油气的当量压头的和。
  例外:当防火堤或拦蓄墙的高度等于或大于最高液位时“X”可以取任何值。
  尺寸“X”是容器的内壁到防火堤或拦蓄墙最近那一面的距离。
  尺寸“Y”是容器中最高液位到防火堤或拦蓄墙最顶部的距离。
  图12.2.5 防火堤和拦蓄墙与容器的距离
  12.2.6 应当采取措施从拦蓄区排除雨水或其他水。如果配备自动切断装置,为避免当暴露于液化石油气温度下时进行操作,则允许安装自动控制的排水泵。破坏后可能引起液体从拦蓄区逸出的管路、阀门和管件,应适于连续暴露于液化石油气的温度下。如果排水采用重力排水系统,则应采取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气通过排水系统逸出。
  12.2.7 用于拦蓄表面的隔热系统,安装后应是不燃的,并应考虑预期的热应力和机械应力及各种荷载,以适合预定的使用。如果有漂浮问题,应采取固定措施。这样的隔热系统,应针对它们的预定使用进行检查。
  12.3 地上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的放置
  12.3.1 容器应当安放在建筑物外面。
  12.3.2 对容积为265m3(70000gal)或更小的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应当按照表6.2.2.2的要求安装。对容积大于265m3(70000gal)的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应当安放在距有人居住的建筑物、存放易燃或可燃液体容器及可能建设的地界线31m(100ft)或更远的地方。
  12.3.3 冷藏液化石油气预计使用的防火堤、拦蓄墙或排液系统,其边缘与待建的地界线,公路或通航水路的距离至少31m(100ft)。
  12.3.4 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放置在围绕易燃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也不应放置在围绕非冷藏加压的液化石油气容器的防火堤或拦蓄墙内。
  12.3.5 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彼此叠放安装。
  12.3.6 容积大于265m3(70000gal)的地上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之间的最小距离,应当等于较大容器直径的一半。
  12.3.7 任何距地上冷藏液化石油气容器和所有距防火堤、蓄液池和排放区域7.6m(25ft)的范围内,不允许有随意堆放的易燃物。
发表于 2010-9-23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用附件发要好一些
发表于 2010-9-25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LZ辛苦了~~~~顶一下
发表于 2010-10-1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SY/T6356-1998液化石油气储运
发表于 2010-10-3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SY/T6356-1998液化石油气储运
发表于 2010-10-28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上传附件就好了。
发表于 2010-11-2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
发表于 2010-11-10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了啊
发表于 2011-4-2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发表于 2016-1-14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版的谁有吗?
发表于 2021-2-26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版的谁有,奉献一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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