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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起重作业
8.7.1 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要求:
a)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b)起重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标识标志;
c)双吊杆起重机、轮盘式操纵的或两操作手柄间距大于800mm的,应有两人操作;
d)遇强风六级(含)以上的情况下不允许吊装作业,在雨雪天、夜间、雾天不宜进行危险化学品和重大物件吊装作业。
8.7.2 起重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a)检查要求:
1)起重司机与挂钩工的联络信号或装置;
2)吊杆的稳索、吊货索、千斤索应牢固,松紧度应合适;
3)钩头、钢丝绳、卷筒、卸扣、离合器、吊杆、地铃(环)以及各导向滑轮不得有损坏和变形,绳端连接应牢固;
4)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5)快慢轮销子应锁定,操作手柄应在零位;
6)工具应符合装卸工艺标准及要求;
7)吊杆布置符合仰角要求;
8)作业环境及周围人、机动向应不影响安全作业。
b)试验要求:
1)空载试验应做二至三次;
2)各制动器、限位器、操作手柄应灵敏可靠;
3)起重机无异常音、异味以及其他异常现象;
c)吊装作业前应明确:
1)本机实际允许负荷;
2)指挥人员和指挥信号;
3)所钩货物重量;
4)工具额定负荷。
8.7.3 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a)司机应在指挥手的指挥下进行操作,平稳起重、逐档加速;
b)起吊前,应先抻钩,按指挥手势起吊货物离地200mm左右,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起升吊运;
c)落钩时应按指挥手势或信号在落点垂直距离500mm左右停钩,确认安全方可缓慢下降;
d)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位器停车;
2)吊运物不准从人员上空通过,不准重载悬空停留;
3)不准擅自调整双吊杆角度和位置、移动快慢轮销子;
4)不准采用碰撞舱口或船舷的方法调顺货物;
5)双吊杆起重机应随时注意两车运行速度协调一致,两车钢丝绳之间夹角不得超过120°;
6)吊钩降至最低点时,卷筒上的钢丝绳最少保持四圈或按船方要求的安全圈数;
7)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8)当起重作业中发生断电及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将操作手柄置于零位,随即报告有关人员;
9)司机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e)指挥手(或挂钩)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绳、链接触的被吊物体锐角处应加衬垫物;
2)物体翻转作业,应周围设置警戒线;
3)装卸危险化学品和重大物件时,应按规定申请审批。
8.7.4 作业后或作业停止时的要求:
a)将吊杆、小车、吊钩放置在指定位置;
b)将操作手柄或开关放置零位;
c)切断起重机电源、有司机室的应关好门窗。
9 作业场所
9.1 厂区(码头)环境
9.1.1 厂区内应实行定置摆放,厂区大门开启灵活、方便、迅速,无卡死现象。
9.1.2 厂区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a)厂区双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5m,单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m,且为环行;转弯半径:轻型车为6m,重型车为12m;路面排水良好;
b)厂区门口、危险路段需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志;
c)厂区道路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
d)厂区主干道占道率小于5%。
9.1.3 厂区照明灯布局合理,无照明盲区,照明灯具100%完好。
9.1.4 厂区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漆色标志,其1m范围内无障碍物;所有消防器材完好,且灵敏可靠;消防设施、重要防火部位均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9.2 工厂建(构)筑物
9.2.1 厂区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2006的要求。
9.2.2 生产、生活、储存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10m~18m不同等级要求。
9.2.3 各种船台(坞)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建有固定船台(坞墩),船台应有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地拢或混凝土平台基础;
b)船台(坞)上应设置坞墩(或胎架),坞墩(或胎架)应保证船底与地面的净空高度不低于0.8m;
c)坞墩应牢固可靠,不允许使用散件坞墩。不允许直接在沙滩或沼泽地上铺墩造船;
d)船台(坞)作业场所要求见9.3节。
9.2.4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9.3 车间环境
9.3.1 车间实行定置摆放;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9.3.2 车间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行(厂内叉车等)道宽度≥1.8m、人行道宽度≥1m的要求,且有100㎜分隔通道线明显清晰;
b)路面平坦,且高低差不超过500㎜;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且地面凸出物不超过200㎜;
c)占道率低于5%;
d)车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4m、人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2.5m,且牢固可靠。
9.3.3 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9.3.4 生产作业点、工作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75lx,照明灯具100%完好。
9.3.5 车间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设置明显标志。
9.3.6 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700㎜~900㎜距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600㎜~1100㎜距离要求。
9.4 仓库一般要求
9.4.1 仓库车行道宽度≥3.5m、人行道宽度≥1m;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占道率小于5%。
9.4.2 作业点和安全通道采光符合标准,照明灯具100%完好。凡有易燃物的场所应采取防爆措施。
9.4.3 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且灵敏可靠,消防通道畅通。
9.4.4 物品应分类储存,定置区域线清晰,数量和区域不超限;物品存放平稳,便于移动,不超高垛放;物品存放区与墙距、梁距、柱距以及物品之间应≥0.5m的安全距离要求。
9.5 危险化学品库
9.5.1 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并分区、分库贮存。库房应符合非燃烧材料的建筑物。
9.5.2 各种工业气瓶应分区存放,同类气瓶应空、实瓶应分开存放。
9.5.3 消防设施齐全,通道畅通。
9.5.4 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
9.5.5 电气设施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
9.5.6 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处理废弃物品或包装容器。
9.5.7 库内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和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警示标志。
9.6 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
9.6.1 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a)作业现场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
b)作业现场应设有安全告示牌,标明该作业区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操作安全要点、应急措施等;
c)凡产生毒物的作业现场应设有稀释水源,且备有公用的防毒面具和防毒服;
d)作业现场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9.6.2 现场使用点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使用前和使用后应对容器进行检查,且定点存放;化学废料及容器应统一回收,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9.6.3 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且完好、有效;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应配置事故应急箱,应急用品完好,有效。
9.6.4 工业气瓶使用场所应有防倾倒措施、存放量一处不应超过5瓶,与明火间距应大于10m。
9.7 乙炔站、制氧站、液化气站
乙炔站、制氧站、液化气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9.8 涂装作业场所
9.8.1 电气设施达到防爆要求,6m以外电气可以不防爆。
9.8.2 作业场所具有良好通风。
9.8.3 作业场所涂料存量应不超过当班用量,固定式小型调漆室不超过三日用量的要求。
9.8.4 消防设施完备、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9.8.5 作业场所有隔离措施,防火间距应大于12m,地面无残留漆料和调料。
9.9 木料场所
9.9.1 道路畅通、堆码整齐、稳妥可靠。
9.9.2 在通道入口处及重点部位应设置防火安全标志。
9.9.3 消防设备齐全完备。
9.9.4 电器设备应符合封闭型、无火花型(符号:n)或粉尘防爆型的安全要求。
9.9.5 不得堆放其它易燃物,锯末、刨花应及时清除。
9.9.6 防火间距不小于10m,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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