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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glgwj 于 2010-10-22 21:01 编辑
关于印发《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安协 ﹝2010﹞ 17号
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为加强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师资的管理工作,现将《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师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师资培训报名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
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教师素质,保证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开展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工作质量,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安协负责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师资的培训指导、业务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中安协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安全评价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和安全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适应教学工作且能使用普通话进行授课;
(五)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培训教学活动的疾病。
第四条 申请中安协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教师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填写《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师资培训报名表》,报中安协审核。
第五条 师资培训考核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一次考试全部通过者为合格,中安协向合格者颁发《师资证书》。
第六条 培训教师实行聘用制,受聘教师承担中安协组织的有关培训授课工作。中安协与聘用的培训教师签定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聘期不超过三年。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应办理续聘手续。
第七条 培训教师授课时应携带并出示《师资证书》。
第八条 中安协对培训教师定期组织继续教育培训、不定期抽查、年度业务考核及日常监督检查,对优秀培训教师进行表彰,不合格的进行处罚。
第九条 职业学校应监督培训教师的教学工作,在每次教学任务完成后组织学员对其教学工作进行评定,填写《培训教师教学评定表》及时上报中安协。
第十条 培训教师应当服从中安协的委派,按时、按地点完成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安协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教学工作的;
(二)本人不愿继续从事教学工作的;
(三)不参加继续教育,知识能力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四)不接受中安协管理,对教学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因个人原因连续3次无法完成中安协安排的教学工作的;
(六)一年中2次教学评定为“差”的;
(七)在抽查、年度业务考核及日常检查中被认定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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