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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 16178-1996
5.6.7 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驾驶室内应安装警报器和指示灯。
5.7.8 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上排气。
5.7.9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车辆,车辆两侧及车后要喷涂“严禁烟火”或“注意危险”等字样。并符合GB 4387规定。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2008
4.7运输、装卸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8有害物料的运输,应使用经专业资质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或容器。
6.1.4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6.2.1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应由企业交通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
6.3.6载运炽热货物时,必须使用专用的柴油货车,油箱必须采取隔热措施,并按指定的线路行驶。
6.3.9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b)装载氯酸钠、氯酸钾和用铁通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c)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d)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物重量的2/3,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说明:电瓶车包括电瓶叉车)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03-1995
8.3 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7.3 操作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滚动。出入库汽车要戴好防护罩,排气管不得直接对准库房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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