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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资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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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5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一般老百姓先想到报告的是公安机关,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为了抓钱,只要安全事故发生(包括死一人的),就刑事立案调查,称为其为造成其它重大影响的,为当事人办理取包候审,而企业的人认为已经报告了。这个个别地方的公安派出机关因已刑事立案为由而不报告安监机关,也不与地方乡镇政府报告,因此超了二十四小时(死一人的),由此构成乡镇政府及乡镇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此事怎讲?[em06]
发表于 2005-8-5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循序颠倒了</P>
<>如果真的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话</P>
<>公安部门才能介入的</P>
发表于 2005-8-6 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到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一般老百姓先想到报告的是公安机关”确实很普遍,在各地都一样。这恐怕也是安监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影响力不大、扶正时间太短的一个间接结果吧!</P>
<>如果发生了死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后,若涉及到有人对此玩忽职守等,安监部门会通知公安机关将责任人逮捕,但是后者决不能越俎代庖!因为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不管有多少个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安监局永远都是牵头的!是总揽全局的!</P>[em01]
发表于 2005-8-6 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是主体~应该受罚.</P>
<>公安机关前期不应介入,只有事故调查组织邀请或者移交刑事案件时,才可介入.火灾\危险剧毒品泄露除外</P>
发表于 2005-8-6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以上两位的说法,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死亡事件第一应报告给当地安监局,公安部门不能介入,除非收到安监局邀请,有关规定在《安全生产法》和《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中都有说明。[em08]
发表于 2005-8-8 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4、5楼
发表于 2005-8-9 0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到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一般老百姓先想到报告的是公安机关”确实很普遍,说明安监局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不足.公安介入了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调查,理应通知安监局,在确认是非刑事案件后,应有安监局查处.否则是超越行政执法权.
发表于 2005-8-12 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公安局超越行政执法权,只能说安监局太无能。</P>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的规定以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有关规定,安监、公安、工会是事故调查的法定参加部门和单位,现在的安监局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常常有意无意的不让公安局参加事故调查。</P>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国家标准GB6441—86、6442—86,造成死亡1至2人的事故是重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是特大事故,依照刑法第134条、135条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实的事故调查处理中,安监局不让公安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其中可能会产生的利益关系我想大家都能够明白。</P>
<>一味的为了私利,与民争利,从民夺利,形成了安监局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P>
发表于 2005-8-12 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事故调查的牵头单位是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而不是安监局,只是在对事故的原因、责任划分和处理中出现了争议时,安监局才有提出结论性意见的权力;当对安监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仍有争议时,应当报各自的上级协商提出意见。可见安监局并没有总揽全局的权力,大家不必把安监局看的太高。</P>
<>从《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可安监局在实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只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放弃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户以及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是不作为的一种表现。</P>
<>依目前安监局的水平,比之原劳动部管安全生产的时候差一大截。</P>
<>可笑的是,安监局口口声声说《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母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什么《道路交通法》、《消防法》等都受《安全生产法》的制约,不知安监局的人是自慰呢还是别的什么,首先在管辖范围上,这三部法有根本的不同:居民家庭发生的火灾引起的消防安全关系,《消防法》对此进行调整,而《安全生产法》显然对此无能为力。公民个人驾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进行调整,《安全生产法》对此也无能为力。</P>
<>安全生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业安全,一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法》对职业安全的各种关系进行调整,而职业卫生的各种关系需要由《职业病防治法》来调整。地球人都知道,《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显然《安全生产法》不是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基本法,其只是职业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在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基本法只能是1994年施行的《劳动法》。</P>
发表于 2005-8-12 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版主对此做何评论?</P>
<>大家可以继续探讨探讨,共同提高,何如?</P>
 楼主| 发表于 2005-8-12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国家标准GB6441—86、6442—86,造成死亡1至2人的事故是重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是特大事故,依照刑法第134条、135条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P>
<>是呀,既然死亡一人是重大事故,公安机关完全可以立案侦察呀,既然刑事立案了,安监部门是不是就临时不能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了呢?</P>
发表于 2005-8-12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这样说:只有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责任属于责任事故,责任人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等嫌疑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很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并没有够上刑法罚则,参与协助调查是可以的,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执法显然不合时宜,一、有先入为主的思想,不利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结案;二、给调查取证造成前期困难;三、不符合现行法定事故调查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05-8-16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楼能否把依据的法律条文示意一下?
发表于 2005-8-17 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执法工作</I>在2005-8-15 21:10:54的发言:</B><BR>第十二楼能否把依据的法律条文示意一下?</DIV>
<br>第三条好找依据,1、2条得费点事了~哪位有现成的贴一贴啊
发表于 2005-8-17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法》根本就算不上安全生产领域的母法</P>
<>这是《安全生产法》自己说的</P>
<>大家看看第二条:</P>
<>第二条<FONT face="宋体, MS Song"> </FONT>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P>
<>都是别人没有规定的,《安全生产法》才有效</P>
<>由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就要靠边站了</P>
发表于 2005-8-21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办公和处理规定)对报告,调查组组成有明文规定</P>
发表于 2005-8-23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里可以找到罗云教授授课mp4,对你会有帮助.</P>
发表于 2005-8-23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出事故时大多都会比较紧张,如起火时你不知是否要打119,如119来了而火又被扑灭了,有人就会怪你。如你没打119,火烧大了就耽误了最佳灭火时机,也会被怪罪。经验是:先向你的上级报告,同时在去了解和判断现场情况,再向上级请示,为了预防万一还是先报火警吧,上级会说:好的或再等一会,这样你就闪了。如能确定是大事故,那没二话,抓起电话就给领导和有关部门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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