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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的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护矿队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组成
带班人员:矿长、副矿长
2、带班要求:
a、带班要求:每月对下井领导按排班计划执行。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外协单位带班人员入井在井口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一同出井。
5、外协单位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2、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发现和处置各类事故隐患。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4、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档案管理
1、领导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领导填写,严禁他人代写,检查记录有多位领导参与时,指定一人进行填写,其他领导签名,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2、每天由领导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及时处理的,要安排按规定进行整改。
3、矿井带班领导必须与领导下井带班计划表相符,有特殊情况换班人员,必须在领导下井带班计划表备注栏注明换班情况。
4、各矿井必须建立“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袋”,每月负责把当月的带班记录和检查记录簿和当月领导下井带班计划表存档备查。
四、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未填写带班(检查)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6、本制度从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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