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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标准化
全面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四大部分
• 1、前言(谈谈事故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
• 2、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方法
• 3、宣贯新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内容
• 4、特种设备基本知识以及安全监察的要求
前言
(第一部分)
一、事故的定义
• 1 、广义的事故定义:因对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描述。所谓事故就是在进行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违背人们意愿的事情或现象。事故包含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每一起事 故发生的后果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人身受到伤害,财产没有损失;第二种,人身没有伤害,而财产受到损失;第三种,人身受到伤害,财产也受到损失。
• 2、狭义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事故的分类
• 1、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事故四个等级,分别为:
•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2、新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事故分类一样分为四类,只是针对特种设备事故的特性在具体事项做了详细的描述:
• ⑴ 特别重大事故:
•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 ⑵ 重大事故:
•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 ⑶ 较大事故:
•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
• ⑷ 一般事故:
•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三、事故的调查
㈠ 事故调查组织
1、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ª¡ª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ª¡ª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ª¡ª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ª¡ª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 2、新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主要依据国务院《事故条例》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ª¡ª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ª¡ª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ª¡ª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ª¡ª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㈡ 事故调查的原则
• 1、实事求是;
• 2、尊重科学;
• 3、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 4、公正公开;
• 5、分级管理。(按照事故的分类,政府或部门分级调查)
• 四、事故报告
• 1、事故报告的程序
• ——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 2、事故报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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