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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七条 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
(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内的区域)
2.二级用火作业
(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八条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市公司企管部、零管中心;物流中心安全设备部、油库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后,报省公司安全储运处备案。
2.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市公司企管部、零管中心;物流中心安全设备部、油库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司企管部、物流中心安全设备部)存档。
3.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片区ME,油库主任)签发后,报市公司企管部、物流中心安全设备部备案。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公司企管部、物流中心安全设备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汽油下限0.76%柴油1.5%)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3.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区别自建、建后收购,自建必须按规定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5.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在接到“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一级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省公司安全储运处备案;(一)二级、由分公司企管部、物流中心安全设备部存档;三级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分公司企管部、物流中心安全设备部备案; 4.“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级)
记录编号 07-007 申请单位 施工单位 申请人 施工单位负责人
用火装置、设施部位及内容 地点、设施、设备、作业内容必须具体
用火人 姓名(施工单位人员) 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 电工、焊工等及证号
监火人 姓名(系统内人员) 监火人员工种 ME、站长;油库主任、安全主管、安全工程师、安全技术人员、中级工以上人员
采样检测时间 年、月、日、时、分 采样点 用火地点周围 分析结果 可燃气体浓度(数值)<0.2﹪ 分析人 分公司安全主管、主办、ME、站长;油库主任、安全主管、安全工程师、安全技术人员
用火时间 2007年7月7日7时7分至 2007年7月10日9时9分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分公司安全主管、主办、ME、站长;油库主任、安全主管、安全工程师、安全技术人员
2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 ×××
3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 ×××
4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每项必须签字确认不适用项划掉
5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
6 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
7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
8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
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 )根,灭火器( )台,铁锹( )把,石棉布()块 ×××
10 其他安全措施,上表未涉及到的可补充 ×××
危害识别:对作业内容、现场可能存在的危害分析填入此栏 ×××
申请用火基层单位意见 生产、消防等相关单位意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加油站站长、油库班组长
2007年7月 6日 零管中心主任、ME;油库负责人
2007年 7月 6日 企管部、物流中心安全设备部负责人2007年 7月 6日 市公司、物流中心分管领导2007年 7月 6日
完工验收 2007年 7 月10日 9时 9分 签名分公司安全主管、主办ME、站长;油库主任、安全主管、安全工程师、安全技术人员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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