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责任人 于 2011-1-22 10:38 编辑
一、继续教育的法规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四)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界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解读:现在国家的各类文件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该是已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提问1:现在中国有取得执业印章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吗? 答案:无 提问2:现在中国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吗? 答案:不存在(无执业印章) 提问3:继续教育合法吗? 答案:不合法。(理由:对不存在的事物你去落实,是否荒唐?) 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人事〔2007〕101号
一、
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印章收费项目尚未批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中有关执业印章颁发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暂缓执行。待批准后,再布置相关事项。 欢迎大家讨论发言(一朵花开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 说出合法和违法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