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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内“十四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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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3)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4)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5)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6)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7)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8)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9)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10)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1)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12)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3)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4)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评分

参与人数 1安全分 +3 收起 理由
soaryys + 3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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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1-5-9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的看一下,好像还有很多要补充的
发表于 2011-5-11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喻春胜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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