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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和公安部交管局分别对酒驾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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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张军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17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从法律执行情况看,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发表于 2011-5-19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院长在为他的阶层说话.他是不会被车撞的.
发表于 2011-5-19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院长在为他的阶层说话.他是不会被车撞的.
408520223 发表于 2011-5-19 21:54



    但是张院长喝了酒会撞人
发表于 2011-5-20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人家撞张院长,他可不会说追究刑责要慎重
发表于 2011-5-20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撞张院长,撞死他。
发表于 2011-5-20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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