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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否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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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njsjjjp 于 2011-5-31 07:15 编辑

【案情】 2009年12月,淮安经济开发区某服装洗涤公司员工丁娟(化名)在上班途中被轿车撞伤造成九级伤残,因轿车司机负全责,丁娟已获得按交通事故法规规定的全部赔偿。2010年9月,丁娟听人说,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并且可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丁娟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经理对她说:即使你被认定为工伤,因你已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公司也无须再给你工伤赔偿,你何必多此一举呢。丁娟到楚州区宋集法律服务所进行咨询,该所法律工作者认为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后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丁娟足额领取了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的相关赔偿。

【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丁娟可否得到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也就是说丁娟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又予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丁娟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发表于 2011-5-23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wwei 于 2011-5-23 19:25 编辑

在浙江可以,省政府专门下了一个文件,安微就不知道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规定适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的工伤事件
发表于 2011-5-24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兼并所得,不能累加,可叠加
发表于 2011-5-24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省都有自己的规定,不尽相同
发表于 2011-5-24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
发表于 2011-5-24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应该可以吧,赔付主体单位不同嘛?!
发表于 2011-5-24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下,了解了解
发表于 2011-5-24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
发表于 2011-5-24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号,维护利益
发表于 2011-5-24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做法不一致!!
发表于 2011-5-25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有各地的做法,不统一啊,所以造成大家这块比较模糊
发表于 2011-5-25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个地方情况不同,不过还是同情受害者,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的补偿!
发表于 2011-5-26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兼得。
发表于 2011-5-29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应该兼得。
发表于 2011-5-29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不可兼得,可以互相弥补,扣除重叠部分
发表于 2011-5-31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9〕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些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截至2008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261.8万人,超额完成了省政府提出的“参保缴费人数力争达到1200万人”的工伤保险扩面阶段性目标任务。
但是,当前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工伤保险扩面工作难度加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在部分用人单位不能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障;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支付办法还不够完善等。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巩固和扩大前一阶段工伤保险扩面成果,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工伤待遇。要进一步推进尚未参保的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启动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职工参保工作,争取在两年内基本实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做好国家和我省为扩大内需新建的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和各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的劳动用工尤其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现建设项目启动与职工工伤参保同步。
二、做好“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9〕40号文件精神,重视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可采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政府“三家抬”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其中用人单位出资部分,可以通过一次性缴费或适当提高费率等方法加以解决。针对“老工伤”问题形成时间跨度大、人员构成复杂、管理分散等特点,区别不同情况,制订相应措施,妥善处理相关政策衔接问题。尚未出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设区市都要在今年10月底前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各统筹地政府要在2009年底前将大部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0年底前将所有“老工伤”人员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调整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规定适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的工伤事件。 工伤保险工作事关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工作上新台阶。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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