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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喊冤:男子奸杀少女摔死男童也才判死缓(附判决) 
标签: 云南 强奸 死刑 奸杀 血案 分类: 网上文摘 2011-07-03 11:31
 被残忍摔死的3岁儿童王家红
 死者王家飞生前照片
中国网(格祺伟 李洪洋)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一件琐事引发两条人命
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李昌奎兄长)与陈礼金(王家飞母亲)因收取水管费的琐事发生争吵打架,陈礼金称李昌奎家人曾于2007年托人到陈家说媒,但遭到陈家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因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的李昌奎在得知家人与王家发生争执后,远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在得知情况后随即赶回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5月16日下午1点在王廷金(王家飞父亲)门口遇到王家飞(18岁)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5.16”血案发生后震惊了滇川两省交界的巧家、宁南、布拖、金阳等地区。云南省巧家县公安局迅速向全国发出通缉,并会同四川省宁南、普格、布拖、金阳等周边县一起设岗堵卡,捉拿凶犯。
李昌奎在2009年5月20日在出逃4天后逃至四川省普格县时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被处以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批准逮捕关押在巧家县看守所。
一字之差的两份判决书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目前受害人家属已经向相关部门正式提出不服判决,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诉,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处执行李昌奎死刑的申请。
声音:自首悔罪 不是“免死”的理由
关于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对“5.16”案被告人李昌奎认定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以此终审判决。家属认为这一判决结果违反客观事实,是在为罪犯开脱罪责,有损法律尊严,也是损害被害人权益的行为。
家属称,李昌奎在犯下血案后畏罪潜逃,而后因在公安机关严密布控追击之下,穷途末路,寸步难行,实无逃生可能的情况下才被迫投案自首的。而在两份由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政府及鹦哥村的说明材料里发现,在王家飞、王家红被害后,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安葬费。家属认为李昌奎及家属处于被迫才赔偿,所以并没有做到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也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谅解。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很痛心。
有网友在网上发帖讨论称,云南省昭通市中院认定其“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重大,社会危害极大”的定性非常准确。报复行凶,李昌奎把王家飞掐晕后对其进行了强奸之后用锄头打击其头部,又将年仅三岁的王家红活活摔死,最终还担心王家姐弟未死亡又用绳子勒二人的脖子,强奸杀人甚至连三岁的孩童都不放过,这样恶劣行凶,自首、悔罪均不足以减轻其罪行,也不能成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这个“免死牌”有点依法无据,应当要依法严惩。
链接:转自云南网论坛
一桩强奸杀人死缓刑案的伤痛
一桩强奸杀人两人致死的刑事犯罪,情节恶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判决死刑;终审因“自首”情节、“主动”赔偿与“认罪”表现,作死缓判决。法律的天平该怎样公道平衡。“杀人偿命、借债还钱”的常理与法制概念比较,终审裁决,一种隐痛的结论,引发人们的忧思与议论。
手段残忍,触目惊心,犯罪情节恶劣
手段残忍,触目惊心,犯罪情节恶劣,花季少女姐弟惨死于残忍的犯罪之中。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王家飞与其弟王家红(3岁)在王廷金家玩耍,全家及两姐弟生活在一片平安详和的幸福之中。不料,祸从天降,一场厄运无情地向无辜的两姊妹袭来。2009年5月16日中午13时许,同社住人李昌奎来到王廷金家,蓄意强奸王家飞,在王的激力反抗之下,李暴力将王的裤裆撕烂,并掐至昏迷后抱到王廷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王家飞被强奸苏醒后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条锄猛击王家飞的头部,王家飞当场倒在血泊中;李觉事已搞大,故又丧心病狂地提起当时在场目睹惨状的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该房间铁门方,直至被撞得脑浆四溅,瞠目结舌,实在惨不忍睹,后又在王廷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将王家飞、王家红的脖子勒紧捆绑在一起后逃离现场。灾祸袭来,如花似玉的花季少女,两条鲜活的生命命归黄泉,永远地离开了人间;全家人处于失去亲人悲痛欲绝和一生痛楚缠绕的厄运之中;面对血淋淋而惨不忍睹的现场,全村人为之惊呼:李昌奎手段何以如此残忍;巧家社会各阶层对本案死者表示极大的同情,认为应当严惩罪犯。李昌奎畏罪潜逃后,迫于通辑令及法律的威严,于2009年5月20日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人证物证俱在
1、公诉机关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活体损伤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中院审判中支持和采信公诉机关证据并量刑。
2、“自首情节”定刑的不确定性。李昌奎在案发后5日,即5月20日在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此时,巧家县公安局已发出全国通辑令,在法律的权威和自己的犯罪事实面前选择了自首。这种因果关系构成被动自首,而非主动自首。主动自首情节应该是从速就近就地自首,如果仅有主动自首情节,而无主动与被动之分来量刑,是难以服人的。
3、赔偿情节。案发后李昌奎畏罪潜逃。县委政法委、乡党委、村两委的强力介入干预,根据当地村民的意愿及死者家属的强烈要求下,责令其家属代理支付安葬费。而非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4、认罪态度。造成既定犯罪事实后的认罪态度可以减轻处罚。全部犯罪事实与确凿证据,自知无法逃脱法律制裁,被动认罪伏法。这与犯罪的恶劣情节和结果相比,不足倚重为据。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量罪定刑当斩
昭通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昌奎报复杀害王家飞、王家红,期间强奸王家飞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被告人李昌奎应实行数罪并罚。对李昌奎所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昌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作出死刑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李昌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其家属己赔偿的安葬费2.18385万元除外)。
一审判决后,罪犯李昌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判决,终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失重。判决结果,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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