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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安全街镇工作的意见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2011-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62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安全街镇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安全街镇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11)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与人员伤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0〕202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省安监局《关于在全省进一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0〕1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安全街镇创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充分运用政府、社会的整体合力,切实加强安全基层基础建设,以创建“市安全街镇”和争创“全国安全社区”为载体,深入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安全建设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社区理念,积极推进辖区安全街镇创建工作,形成全民关注安全、全员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预防和减少辖区内各类伤害,共享健康和安全,创建安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及其评定管理办法,从2011年7月开始,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力争全市各区县所有街镇全部达到《南京市安全街镇创建评定标准》(见附件1)合格要求,其中60%以上街镇要达到“市安全街镇”优秀标准,并推动一批创建工作突出的街镇申报“全国安全社区”。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创建安全街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罗群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张新年和市安监局局长、市安委会副主任丛跃滋任副组长,市公安局(交管局、消防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创建安全街镇工作领导小组,全市创建安全街镇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日常工作由市安委办负责。各区县要成立由分管区县长任组长的创建安全街镇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向街镇、基层社区(村)延伸的创建安全街镇领导组织网络,区县安委办负责牵头和协调具体的创建安全街镇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发动辖区内的各类组织、单位和居民共同参与创建安全街镇活动。
四、实施步骤
创建安全街镇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启动试点阶段(2011年7月-9月)。各区县要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所辖街镇的安全基本情况档案,制定下发创建安全街镇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并挑选安全硬件基础较好,软件台账基本健全的街镇作为试点单位,适时召开区县相关部门、街道(镇)、基层社区和辖区单位领导参加的创建安全街镇动员大会,对各级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宣传动员,促进试点街镇尽快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按照《南京市安全街镇创建评定标准》,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试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实施推广阶段(2011年10月-2012年3月)。各区县要在启动试点阶段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辖区街镇创建目标任务的分解方案,建立健全逐级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成效。各创建街镇要重点组织全员参与宣传教育培训,开展事故与伤害风险辨识评估及其预防、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建立完善各类创建档案,落实建设资金,有针对性地策划和实施安全促进项目等。区县安委办要通过组织开展创建安全街镇座谈会、外出学习考察及交叉互学活动,努力推动和促进街镇创建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完成提高阶段(2012年4月-7月)。各区县要在认真小结前两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安全基础条件相对较弱的少数街镇,进行重点帮扶和攻坚克难,加大经费投入,努力改善街镇安全基础设施,适当调配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人员充实到街镇安全战线,保证辖区街镇在创建工作中全部合格或达到“市安全街镇”优秀标准。同时,要高标准、严要求,对前期已经完成创建任务的街镇组织“回头看”,针对发现的问题,抓好各项改进和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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