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摘
要: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政策的局限性,探索安全监管发展之路。 关键词:生产 必须 安全 在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生产副经理安全职责的第一条一般都是这样描述的: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但从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目前的安全管理现状来看,没有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安全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仅靠管生产者管安全并没有真正管好安全,特别是许多中小企业多带有一定的裙带管理特点,“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有很大的局限性。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提法已经有很长时间了。当初之所以这样讲,个人认为可能处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公司组织机构的普遍设置中,一般都有生产副经理一职,没有专管安全的公司领导级副职人员,且安全工作大部分都是在工艺生产中完成的,公司发生的各类事故也多半与生产过程有关;另一方面是强调安全对于生产的重要意义、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和其对安全生产所起的作用。 日常工作中,我们常常这样讲:安全和生产是一对矛盾,当生产与安全发生冲突时,要生产服从安全,坚持安全第一。生产副经理则是“生产与安全发生冲突时”的主要决策者,其决策结果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因此,生产副经理的安全职责中均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内容。 其实这种认为并不完全正确。安全和生产不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安全生产是一体的,即安全状态下进行的生产活动,安全是保障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不是制约生产的、与生产对立的另一方。那么,包括生产经理在内的所有人员在进行生产活动时,都应做好本岗位的安全职责,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规定、规程。若是所有人员都能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公司的安全生产将会实现。由此可见,公司的安全生产是大家“做”出来的。 按照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除目前人类无法识别和控制的自然灾害给生产经营带来的破坏外,所有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且所有的事故原因都是由人的因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工厂的选址、项目的立项、工艺设计、设备安装、仪表的调试、试车方案、培训及设备的检修与维护和改造、原料的装车与卸车、产品的分析化验等所有环节都是由不同的人来完成的。生产经营各环节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均是该环节中相关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和规程造成的,反之,生产经营活动长时间没有发生事故,则说明所有人员都是能够严格执行安全规定的。 既然安全都是生产经营各环节的人员自己做出来的,为什么企业中还有安全管理呢?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9005-2008)中“安全管理部门只承担指导、监督、检查责任落实和专业咨询、技术支持的功能,并不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的解读,安全管理实际上是除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以外的,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副经理在内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安全工作都是各级管理人员决策、管理与一线人员执行操作的结果。决策、管理、执行都是具体参与生产经营的实际行动,即安全是他们“做”出来的,但当他们不清楚怎样做才是符合安全规定的时候,则应通过安全人员的专业监管来规范、约束其不安全行为才能做好安全。安全管理专门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除为主要负责人进行保守决策(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从多个备选方案中选出伤害风险最小的方案的过程)时做出应有的积极影响外,对包括生产副经理在内的其他所有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可是,我们国内的企业,无论是国营的还是集体的、私营的,无论是独资的还是合资的,由于生产副经理的安全职责都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条款,所以企业的*****络中基本都是生产副经理分管安全管理专门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法实现安全管理专门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分管生产、设备、技术的领导进行监督管理,也没有与主要负责人直接沟通的渠道,很难影响主要负责人采取保守决策。 著名安全专家祁有红曾讲过这样一句名言:谁能找到本来应该发生的事故?永远无法找到。言外之意,虽然我们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还不是太乐观,还经常有各种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事故在发生,但无论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还是部门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以及最基层的员工,没有任何人愿意发生事故,也不会有人看到有一定发生事故的情况不管不问,置之不理。我想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 那么,为什么生产经营中还是会有事故经常发生呢?前面已经讲到,所有的事故原因都是有人因造成的,都是相关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和规程的结果。每个人都是可能犯某种错误的。现在,我们不妨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某一个中小企业,有一种产品非常畅销,且利润较高,停车1个小时会少收入4千元。一天下午正在下班的时候,突然发现产品采出物料管线上有一个小砂眼。该种产品属于易燃、有毒的物料。若将该段管线拆下来焊接,前后也不过半小时的时间。此时,分析人员和有焊工证的人员已经下班,恰好一位有焊工经历但已转岗多年的老焊工还未下班。按照动火规定,此类动火属于特级动火,必须由分管生产的副经理亲自确认签字方能进行动火作业。这种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常出现的错误做法有:拆管线时未加盲板;拆除的管线在生产现场进行动火;动火前未对可燃、有毒物料进行吹扫置换;未对管线内、及动火周围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人员可能无证动火;可能没有监护人员;可能没有落实动火周围的安全措施;可能缺少相关人员的确认签字;可能根本就没有签发火票等。若不及时进行动火处理,装置要停车至第二天,不但减少产品产量,还会造成装置内的物料报废,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副经理应该制止动火作业,对工艺作出其他调整。实际情况一般是:在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后,动火作业照常进行,管生产者无法做到管好安全。 生产经理不能保证自己正确履行其安全职责,同样,设备经理、技术经理、经营经理也很难做到,甚至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了公司的利益,也会出现不落实自身安全生产职责或甚至违章指挥的情况。然而,面对此类情况,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却一般不能有效制止。为了解决违章指挥的发生,公司内的安全总监一职呼之欲出。 安全总监岗位在国外的企业中,已经有很多年了。实践证明,安全总监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可能还没有哪个企业设了安全总监,即使设了安全副经理或安全总监,其素养和实际发挥的作用也是相当有限的,远远起不到安全总监所应有的效果。“2011年2月21日,中石化集团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总结、探索和完善安全总监制度,加大基层安全监管力度,探索在炼化企业联合车间、关键装置等重点基层单位班子中,配备专职安全总监的试点工作”。说明在国有企业中已对是否设立安全总监的重要性开始探索,但同时也发现中石化对安全总监的定位还很不准确,“其职责和作用就是协助班子分管安全生产,全面做好现场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盯牢盯紧现场,大胆管理,从严监管,减少直至杜绝直接作业环节造成的事故。除在工艺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事故,现场作业环节出现的事故如果因为安全监管不到位,那么就要追究基层专职安全总监的责任,情况严重的就地免职”。如此定义安全总监的职责还过于狭隘和浅薄。 作为安全总监,要有很强的综合能力。首先对工艺要熟悉,且宜熟悉多套工艺装置;二应熟悉多种设备设施的原理、特性;三是精通相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四是精通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机制;五是能够熟练掌握各种安全文本、规程、方案的编写;六是要有很强的沟通能力,要有影响主要负责人的放弃非安全的决定的能力;七是应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八是懂得一些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和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九是应熟练掌握几种常用的风险分析方法;十是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安全总监的定位不应只是个安全员、安全科长、安全工程师,也不是安全总工程师,而是安全方面其位置仅在主要负责人之下的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专门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受安全总监直接领导的机构或人员。其职责包括直接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员工安全意识能力的提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环保及职业卫生“三同时”;组织制度、岗位安全规程、应急预案的编写并审核;按照“5S”的要求,规范现场的安全管理;帮助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审核大型项目、危险作业活动的施工方案;审核批准重大隐患、安全技改方案;审核安全费用的提取和支出;推行安全文化,用文化来引导企业的安全管理向更高的目标发展;规范包括生产副经理、设备副经理、技术副经理的不安全行为;影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和决策,使其符合或高于国家安全法规、标准及政府监管要求;在企业内的安全问题上具有绝对的权威;出现生产事故时,应承担相应的安全法律责任;享受一定的国家津贴,可直接受上级安监部门的领导 目前设立安全总监存在的问题。一是具备安全总监素质的人才太少;二是国内没有成熟的对安全总监的管理机制;三是企业的管理模式和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的认识还不适合安全总监的设立。 过去,由于我们一直在讲“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好像非常正确,其实是运动员同时兼任裁判员,不但有裁决不准的嫌疑,甚至有某种“特权”,他人违章时非常严厉,自己违章指挥时却理直气壮的说是“特事特办”,好没道理。所以说,“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是管不好安全的。关于这一点,许多企业的领导也有同感,只是苦于找不到解决的好办法。设立安全总监或职业安全经理人,是国外先进企业的成功经验,在目前条件下,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可要求在规模以上企业中设立此岗位,企业也可根据自己的发展需求自行设立。我们应逐步培养、引进职业安全经理人,建立安全总监人才库,不断探索经验,逐渐扭转目前企业内部安全监管不到位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