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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概记忆:
…………甲一城建公司与一施工公司达成协议,由甲运输和安装塔吊。甲公司派取得A牌的司机用汽车将塔吊运至工地。然后开始安装,当日下午3点,乙员工提出下班,理由是吊车燃油用完,且天黑无照明灯,但甲不同意,派人找来汽油,让大家继续组装塔吊。晚8点,发现塔吊的的塔身被首尾倒装,无法与塔基对接。甲又找来几个民工,运用钢丝绳悬挂重物,人拉钢丝使塔身移动的简易防范扭转塔身。由于无法掌握平衡,塔身突然倒塌,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
我的答案;这是一起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导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施工工地没有制定基本的安全措施,所用的汽车塔吊也不具备承担吊装任务的功能。由此可见,城建公司没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也没有加强劳动安全管理,完全是违法施工作业。
同时,根据《安全生产法》3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本案中,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吊车驾驶员及其他作业人员也都存在违章作业问题。
后面还写了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持证上岗什么的。
你们的答案是什么呢?感觉有把握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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