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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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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而老的条例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依此解释应当是原先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及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都不需要再登记了,不知现在各地安监部门是怎么实施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9-23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开始登记的同行不
 楼主| 发表于 2011-9-24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操作过不
发表于 2011-9-26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安全监督部门问一下
发表于 2011-12-28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登记管理办法目前只是意见稿,还没有开始实施。
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新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在生产或者进口之前,需要进行登记。
两要素:生产、进口的需要登记,其他不用管
发表于 2011-12-28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wujiajun


    现在登记还没有开始,明年可能会开展。我是瑞旭技术的,提供第三方技术支持,届时如需帮助,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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