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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enzhen0919

请帮忙定性以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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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事故,属于工伤。
发表于 2011-10-12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视同工伤
发表于 2011-10-12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olforyou 于 2011-10-12 10:08 编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相对于分包商来说,该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心脏病死亡,应该属于“视同工伤”,即工伤。

对于贵公司而言,不属于工伤!
发表于 2011-10-12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工伤
发表于 2011-11-10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弱弱的问一句,分包商和业主具体指的什么
发表于 2012-4-10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2-4-10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
发表于 2012-9-11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事故,但是应属工伤
发表于 2012-10-27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木文子 于 2012-10-27 09:05 编辑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这条是中国特色的扯淡条款,军人伤亡政府必须负责,旧伤复发也应是政府的事,伤残补助里必须考虑的,不给足钱责任推给企业。这条是鼓励企业不录用伤残军人,原来都是国企无所谓,现在一般企业谁能没事找事玩。
发表于 2012-10-27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分包商负责。但是,你从家政公司雇个保姆,回来在干活时突然病死了,你能不掏钱吗?
发表于 2012-12-19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发表于 2012-12-20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分包商负责。但是,你从家政公司雇个保姆,回来在干活时突然病死了,你能不掏钱吗?
木文子 发表于 2012-10-27 09:02



    对,要谈点有操作性的内容
发表于 2012-12-20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两方面:
1、分包商与你们是什么关系?是属于你们管理分包商和他们的人吗?还是分包商在使用你们的地方作业?
2、你们在签订合同或是协议的时候有没有明确各自的职责,是你们管理还是他们自行管理?职责不同责任大小分配也不一样;如果是你们也监管并且在你们的地方办公,而分包商的经济实力不雄厚的话,你们肯定是要被捎带上的;
3、肯定是按照工伤流程处理,按照相关的规定申报,社会劳动什么来着,忘了,然后当地的安监局和地方企管办也要通知报告并按照规定写好报告备案的,这个第一保证劳动者,第二更是保护好企业自身,免得到最后纠缠,如果家属不同意还会涉及到劳动仲裁;
发表于 2012-12-20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我们公司原来没有遇到过,所以我也就是了解了一个大概。你可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里面相对来说还是挺清楚的;
注:最好有该员工近几年的体检报告,里面相关的病史都有记录,便于在劳动仲裁或是调解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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