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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安法中的这句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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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备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我的理解是,一,首先是注安,二,工作三年,三,才有资格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如果这样的话,还不如直接在企业参加安监局的一个培训,取个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省劲。
还有一个理解是:原来参加培训就取得的证如果没考过注安,就取消作废,直到取得注安,才能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证。
再有一个理解是:注安的地位将低于安全管理资格证,因为只有注安证是不够的,还得加上工作三年。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1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有一个理解就是,注安证既然低于安全管理人员证,必然将低于安评证,也就是说,现在在安评机构参加总局一个安评培训取个安评证,将来也高于注安证
发表于 2011-10-21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11-10-21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安全生产法颁布了?
发表于 2011-10-21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455043446


我认为:总局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等的定义不明确。以至于在新法(草案)中,有些条文比较混乱。
发表于 2011-10-21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清楚安法的含义
发表于 2011-10-21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什么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什么是一岗双责什么是安全管理机构至今没有任何法律解释。
发表于 2011-10-21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被你说糊涂了。。。
发表于 2011-10-21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师+本专业三年经历=本专业专职安全员
发表于 2011-10-21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0-21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定这安法的就是一群乌合之众,能办成好事?死了那条心吧,别提什么注安了,已经失去信心了!
发表于 2011-10-22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被你说糊涂了。。。
发表于 2011-10-22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渐渐的,我已对这个行业失去了信心……
发表于 2011-10-23 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 ...
455043446 发表于 2011-10-21 16:14

应该是合理的,你光有个注安,没有相关的工作经历,可以说对这个行业一团黑,你去可以起到什么的指导作用。如果不加这个工作经历的限制,将来出现什么问题会把自己、企业害惨了。
发表于 2011-10-23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考注安不是要有相关工作经历才能考吗,安全管理人员是注安不是就有了相关经历了,这是不是自相矛盾啊?或者说是脱裤子放屁。。。。。。。。。。。。。。反正就晃安监局的为了利益在说糊话,在放狗屁。。。。。。。
发表于 2011-10-23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师+本专业三年经历=本专业专职安全员=企业原来的安全员待遇,
安监局一群鸟人。
发表于 2011-10-23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注安证和三年工作经验必须同时具备
发表于 2011-10-23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光之羽佳 于 2011-10-23 23:29 编辑

没看那说得是高危行业吗。
先在普通岗位上干几年兼职安全员,再考注安,再去高危行业安全科。
况且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查查你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定有你的安全职责,虽然你可能从来没履行过。
发表于 2011-10-24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白
发表于 2011-10-24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被你说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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