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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颁布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景政办发[2011]108号
【颁布时间】 2011-11-03
【实施时间】 2011-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048
【正 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与工作原则
1.2 制定依据
1.3 雷电灾害应急和等级划分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工作机构和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和审查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预案的启动
4.4 应急响应与紧急处置
4.5 应急结束
4.6 信息发布和通报
4.7 预案未启动的应急处置
5 事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鉴定与评估
5.3 建档归档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和演练
6.5 监督检查
7 附 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适用范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与工作原则
为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保证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并实行下列原则:
(1)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新理念。
(2)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2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4)《浙江省气象条例》;
(5)《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6)《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
(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3 雷电灾害应急和等级划分
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大):雷击造成人员死亡、爆炸起火、重要信息系统瘫痪、公众服务系统瘫痪、企业全面停产,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
ⅱ级(重大):雷击造成人员伤害、建筑物局部受损、部分设备损坏、部分通信或网络中断、企业局部停产,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很大;
ⅲ级(较大):雷击造成部分设备损坏,因灾死亡2人、受伤5人(含)以上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
ⅳ级(一般):雷击造成轻度损害,因灾死亡1-2人、受伤3-4人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机构由景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府办、县公安局(消防)、县发改委、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电业局、通信公司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其职责为:
(1)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实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
(3)决定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结束;
(4)决定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重大事项;
(5)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关于雷电灾害应急救援的任务。
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雷电应急办),设在县气象局,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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