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479|回复: 0

讨论:对法律法规条文中的“兼职”的理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21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法律、法规中均有聘请“专职”“兼职”的描述,大家如何理解其中的“兼职”的真实定义?
《安全法》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太多类似的条文了。


不知大家是如何理解其中的“兼职”的?
1、该人员是本单位的还是外单位的?不知道一个服装厂的安全管理人员能不能兼职做好一家化工厂的安全管理?
2、有没有资格限制?比如工作年限、工作经历、职称等等。大家应该都知道这些基本能反映一个人的知识、经验、能力。
3、当该人员的主职与兼职的工作发生冲突,不可避免的会以主职为先,此时兼职形同虚设。
4、兼职人员的需承担的责任呢?所有法律法规的责任条文中,是找不到“兼职”一词的。


个人认为,加上“兼职”二字,倒是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站业务合作!

QQ|安全论坛 ( 晋ICP备2023016270号-1 )

GMT+8, 2025-7-13 12:50

Powered by anquan.com.cn X3.9 Licensed

© 2003-2023 Azh Lt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