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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