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七条 建材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材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建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低于10%;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建材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安全论坛 ( 晋ICP备2023016270号-1 )
GMT+8, 2025-5-18 14:36
Powered by anquan.com.cn X3.9 Licensed
© 2003-2023 Azh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