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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本项目的特种作业工种包括:电工、焊工(电焊、气焊、氩弧焊、气割)、场内机动车操作员、汽车驾驶员。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 年龄满 18 岁;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 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审,过期未审, 按无效证件处理。
7、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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