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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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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过去我们在重大危险源引用标准时除了重大危险源标准以外还用56号文件对管道、压力容器做辨识依据,40号令实施后不用56号作为管道、压力容器的辨识依据了。请问管道、压力容器如何辨识重大危险源?
发表于 2012-5-4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哪里说的40号令实施后不用56号作为管道、压力容器的辨识依据了?   只是说40号令颁布施行后,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5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注意,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管道、压力容器这部分没说要改变。
 楼主| 发表于 2012-5-5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解释一下不再执行5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意思,管道、压力容器是56号文件的内容。怎么理解。
发表于 2012-5-6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40号令只针危险化学品,56号文包括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等设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40号令,设施、装置等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56号文。是这个意思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是这样,关键是有了40号令,56号文件还执行不,执行的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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