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40
- 在线时间
- 小时
- 主题
- 好友
- 帖子
- 日志
- 精华
- 分享
- 威望
- 点
- 魅力
- 点
- 经验
- 点
|
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外来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进入公司作业场所内,所有进行基建、技改、维修、安装、服务等项目的外来承包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技改部和生产部设备管理科是外来施工、安装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现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管理等。
3.2 生产部安全环保科对进入公司生产厂区内进行作业的外来人员,有权对其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教育等管理工作,有权对违反玉柴有关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提出终止其进入玉柴股司生产厂区施工作业的资格。
3.3公司各工厂(部门)负责对在本单位施工作业的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和人员,有权对其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教育等管理工作,有权对违反玉柴有关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提出终止其进入玉柴股司生产厂区施工作业的资格。
4 工作程序
4.1 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
4.1.1 外来承包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现场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现场管理制度,制订安全施工的可靠防护措施并落实到位,负责本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4.1.2 外来承包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玉柴股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4.1.3 各施工单位在与股司有关部门签订工程承包、作业合同时,还必须签订安全环保管理责任协议书。
4.1.4 各施工项目作业前必须经过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作业单位所在单位组织的“三同时”评审合格后,方能进行现场施工作业。
4.1.5 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玉柴股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现场监督管理。
4.1.6施工作业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必须在派工单位的指导下进场,并与施工所属单位主管人员联系,做好相互的作业配合工作及相应的安全、现场防范措施,弄清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如:地下电缆、水管、高空危险物、房屋结构、交通等等,避免交叉作业引起的安全事故和现场管理纠纷。
4.1.7因施工作业需要接通水、电、气、汽等动能,施工方必须与动能所属单位联系并经其同意,在规定的连接点,并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方可接通使用。
4.1.8 因施工作业需要必须进行临时用电、动火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玉柴股司有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4.1.9技改部、生产部设备管理科对施工作业中标单位进行安全资质的审核,登记施工作业单位的具体信息,包括施工作业单位名称、施工作业范围、施工工期、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员,施工人数,施工人员资质、联系号码、具体安全措施等。并把所有信息发送生产部、相应各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
4.1.10 技改部、生产部对所有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作业单位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并经培训合格办理培训合格手续后方可以办理外来人员出入证。
4.1.11 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在开展施工作业之前,必须经股司所在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核对安全上岗资质,清点人数,检查所用的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措施都符合安全规定,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同意后才允许开工。
4.1.12 外来施工作业单位的物资、设备设施必须存放在公司及各单位指定的场所,不允许乱摆乱放。
4.2 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管理
4.2.1 各施工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作业的安全现场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4.2.2 外来施工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时刻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情况,协调相关的安全管理事务。
4.2.3 技改部、生产部、各单位的技改施工员、设备管理员、安全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施工作业单位对检查发现安全现场问题不及时纠正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各技改施工员、设备管理员、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停止施工作业,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对施工作业单位进行处罚。
4.2.4 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玉柴股司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体系程序要求。
4.2.5 由于各种原因,施工作业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时间、施工人员有变更的,必须向技改部、生产部及所在施工单位报告,并经安全管理人员评审同意后方可再次施工。
4.3 施工作业后的安全管理
4.3.1 施工作业结束后,经相关单位组织验收,符合要求,施工作业单位才可以离开作业区域。
4.3.2 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将当天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不允许妨碍股司的生产现场文明定置,当天清运有困难的,必须及时归类堆放好,做好警示标识,并且在施工结束三天内全部清运出厂区。
4.3.3 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外来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国家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接受批评教育、处理结束后才能离开公司。
4.3.4 外来施工单位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施工项目结束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事故、违章、违规等情况的,施工项目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如果发生事故、违章、违规等情况的,施工项目安全保证金或风险抵押金扣除该处罚的金额后返还。
4.4 施工作业单位及人员考核
4.4.1进入股司生产区域的一切外来人员,没有到安全主管部门或相关对应单位办理有关手续,而进入生产厂区的处罚责任单位200元/人•次,门岗值班人员不制止的考核100元/次。
4.4.2 所有外来技改、施工人员,必须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到股司物业厂区管理处办理相关牌证(安全培训合格证、厂区出入证)才能进入厂区上岗作业,并按10元/人收取培训费及5元/人办证材料费,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处罚100元/人•次。外来人员的临时出入牌己经过期的,一律没收处理。
4.4.3 经玉柴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培训的外来施工人员,施工单位还必须做好二级安全培训,组织学习玉柴股司安全、现场管理有关制度、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施工作业安全规定等,培训必须保存记录,没有开展培训或没有培训记录或依据的,考核外来施工作业单位100/人.次。
4.4.4 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或人员在厂区路段施工损坏路面的,处罚责任施工单位200—1000元,并责令其按原样修复。
4.4.5 进入股司生产区域的外来人员,不在指定的吸烟点吸烟的,处罚当事人100元/人.次,处罚责任施工单位200元/人.次,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4.4.6 进入股司区域的施工单位没有与公司有关部门签订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的,处罚该施工队200元/次,并责令其按规定签订现场安全责任协议书。
4.4.7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遵守玉柴股司安全、现场文明卫生管理制度,“三同时”评审管理制度,厂区交通、治安管理制度等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人.次。
4.4.8 施工单位没有按规定报经相关单位领导审批,乱接水、电等作业的,处罚责任施工单位500元/次。
4.4.9 施工、设备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当天清理建筑垃圾或剩余物资、材料,清理运输有困难的,必须及时归类堆放好,做好警示标识,并且在施工结束三天内全部清运出厂区。 三天后不清理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并责令其立即清理。
4.4.10 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没持有效证件上岗的,经检查发现处罚施工单位500元/次。
4.4.11 施工单位的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检查发现处罚责任施工队200元/次,处罚主管责任单位200元/次。
4.4.12 施工方的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考核施工单位200元/项。
4.4.13 施工单位从事危险作业未经安全、消防部门申报批准或虽经申报批准或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的,检查发现处罚施工队500元/次,处罚主管责任单位300元/次。
4.4.14 外来协作单位人员不经公司领导同意进入生产区返修产品的,检查发现考核区域单位200元/次,处罚业务主管单位或责任人200元/次。
4.4.15 任何外来施工单位在玉柴股司开展施工作业(含土建施工、设备技改、过程返工等)前必须主动与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人沟通并取得认可后方能施工作业,否则检查发现存在隐患的,处罚责任施工单位200元/次,处罚主管责任单位200元/次。
4.4.16 玉柴股司各单位在外来施工单位(相关方)手续办理齐全的前提下,属地单位要在其施工过程配合协调做好现场相应安全防护工作,若因怠慢或其他人为主观因素而产生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处罚属地责任单位300元/次、处罚属地主要负责人200元/次。
4.4.17施工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或玉柴有关安全规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法规或玉柴有关安全规定处罚。
4.5 事故管理
4.5.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死亡、重伤、重大火灾、交通、坍塌等事故,必须立即向玉柴股司安全、技改主管部门报告,并尽快组织救援,按国家安全规定时间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一般火灾、火警、轻伤、微伤事故,必须上报玉柴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4.5.2 施工单位要对其本区域工作场所、作业管理过程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4.5.3 施工单位发生死亡、重伤、重大火灾、交通、坍塌等事故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对各单位发生的工亡、重伤、重大火灾、交通、坍塌等事故,考核责任单位20000元/起;外来施工方发生事故的同时考核对应业务主管部门5000元/起。施工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事故的施工单位一年内不能承接项目,发生重大或者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能承接本公司的项目。
4.5.4 施工单位发生轻伤事故、一般火灾事故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起;隐瞒事故的,双倍考核,并通报批评,外来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同时考核对应业务主管部门1000元/起。
4.5.5 施工单位发生微伤事故、未遂事故、火警事故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起;隐瞒事故的,双倍考核,并通报批评,外来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同时考核对应业务主管部门1000元/起。对施工单位因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按价赔偿或责令其按原样修复。造成设备事故的,纳入设备事故考核。
4.6 相关支持性文件
4.6.1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
5 记录和表格
5.1 《纠正与预防整改通知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