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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注安执业印章 安监局不又玩假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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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8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pinan2009 于 2012-6-18 18:34 编辑

新疆7家单位开展注安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    http://www.aqsc.cn 2012-06-18 09:49:52 中国安全生产网
     中国安全生产网讯 为进一步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探索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发展的特点规律,逐步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推动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监局认定乌鲁木齐天信顺益等7家单位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监局要求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坚持做到只要是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就大胆尝试,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发展。要大力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建设,积极培育扶持事务所发展壮大,每个地州市要成立2-3家试点单位,将安全咨询(安全标准化)、安全技术服务的范围延伸到对口援疆建设项目,扩展到各个行业领域,促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协助主管部门参与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充分发挥事务所在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试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事务所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要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持续改进,培养企业规范化、标准化安全管理意识,使企业的安全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端正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真心诚意,尽职尽责地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以质量赢得企业的信任,以信任推动事务所蓬勃发展。

自治区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探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途径和办法,规范自治区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为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的单位,要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条 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适度发展、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

第四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二)有限责任企业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5名以上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

(六)有与其申报安全生产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

(七)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业务范围:安全咨询、安全顾问、安全事务代理、安全生产托管、安全评估、安全审计、安全监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认证与检测检验等。

第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遵守执业准则和恪守职业道德,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单位出具的技术服务结果(或报告)应由注册安全工程师签字,同时加盖执业印章,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单位
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单位开展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单位及其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咨询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

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单位应当每半年填写安全事务所工作业绩,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单位的工作业绩是该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单位开展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事务所的正常活动。

  第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安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三)泄露被咨询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单位资格。

  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试点期限为一年,探索成功后,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12-6-18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单位出具的技术服务结果(或报告)应由注册安全工程师签字,同时加盖执业印章,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您可看好这句话  要“同时加盖执业印章”,我们注册安全工程师明明安监总局没发执业印章!这不就是不让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吗?!新疆安监局玩假的啊!?  还是什么原因? 安监总局要发执业印章了吗?
    有明白的给讲一下
发表于 2012-6-19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执业印章快下发了?要不就是欺骗我们这些注安!我们会画个圈圈诅咒他的!
发表于 2012-6-19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了10年17.6万注册安全工程师还是稀里糊涂,到底干什么,到底怎么干,主,快告诉我们。。。。。。。。。。。
发表于 2012-6-19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是在安全生产法通过以后准备下发执业印章了
发表于 2012-6-19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虫毛毛
正规必须有印章的,但是就注安是个“二椅子”名义正规,不用你不给你印章,各种制度还提执业印章,估计搞这个的人从建委调过来的。不知道咱没章,改天补发个文,让自己解决一下执业印章。
发表于 2012-6-19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证拿了8年,也没见过印章是啥模样
发表于 2012-6-19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好办,雕个萝卜章不就好了
发表于 2012-6-19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务所执业的应该有执业印章,不执业的要印章没用
发表于 2012-6-19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印章自己刻一个,哈哈
发表于 2012-6-19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全国17.6万注册安全工程师大多数处于自发状态,没有真正组织起来,没有行业协会交流,有些人考试纯粹是因为这个资格容易考取。这样一个现状必须根本改变,才能推动注安的发展,否则,可能自生自灭。。。
发表于 2012-6-19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印章也行,只要提高地位,收入提高也行啊!
发表于 2012-6-19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我用注安印章五年了,萝卜刻的,用来自慰!
发表于 2012-6-19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在自慰
发表于 2012-6-19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执业章自己解决
发表于 2012-6-19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你个章你往哪里盖?
发表于 2012-6-29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需要规范管理
发表于 2012-6-29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单位出具的技术服务结果(或报告)应由注册安全工程师签字,执同时加盖业印章,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2-6-29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总局在制作执业章中,近期会发放吧。
发表于 2012-7-1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给印章,还叫什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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