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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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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单位、各部室。

三、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确定各岗位(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设备供应中心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管理,各部门、工程(项目)部,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四、总体要求:

4.1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职工配备的、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4.2 按公司《采购控制程序文件》要求,应到有资质的劳保用品合格供应单位采购。劳保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保卫部对已购进的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随机抽查,发现不符合标准或质量低劣者由安全保卫部通知设备供应中心取消供货合同,并进行考核。

 楼主| 发表于 2012-7-1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4.3 设备供应中心是劳保用品供应的归口单位,任何单位不得直接从劳保用品生产厂或商店购进。如因特殊情况需直接购
进者须经安全保卫部和设备供应中心批准。凡需购发标准以外的劳保用品必须经安全保卫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设备供应中心统一组织供货。
4.4 安全保卫部应根据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组织研究、制定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规格、式样、质量技术标准以及工种岗位发放标准和价格标准,设备中心统一按标准组织供应。
五、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5.1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是预防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技术手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严格按《公司职工劳保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进行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生产福利待遇,不能平均分配,也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更不能相互攀比。
 楼主| 发表于 2012-7-1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5.2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凡在我公司内从事施工、经营、管理、职工,按不同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由公司配发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计划外用工、民工等性质的从业人员,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按要求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凡在我公司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相应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5.3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调换工种,经安全部门签证后按新工种标准发放必需的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员工因工伤、疾病、学习、产假等原因离开岗位连续一个月以上和缺勤(旷工、事假)连续一个月以上,经人力资源部核定,原领用的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相应延长使用周期,待恢复工作,经安全培训考核进入生产岗位后,即可享受相应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供应部门在个人登记卡上注明。
5.4 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超出标准的防护用品使用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副总经理和安全部门审批后核发。安全部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核发。
5.5 对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员工,禁止发放化纤防护用品。
5.6 安全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凭劳动人事部门分配的工种,核定各工作岗位发放标准;供应部门建立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发放登记卡片按签证的标准发
5.7 安全部门应备有公用安全帽、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备外来参观、学习、检查人员临时借用。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由专人保管。
5.8 供应部门发放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同时,在个人领用卡和发放登记卡上详细登记领用的时间、规格、数量,领用人签字、盖章;使发放标准、个人领用卡、发放登记卡、仓库的发放登记台帐相符。  
5.9 从事多工种混合作业的员工,必须配齐岗位必须的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相同的不得重复领用。对于新分配、调入员工及工种变动的员工,由员工所在单位持证明经人力资源部核定,报安全部门审批并调整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设备供应中心根据调整后的计划采购。
 楼主| 发表于 2012-7-1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5.10 因工受伤人员需配备的特殊用品,属发放标准范围内的,经安全部门认可,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供应部门可定点加工,使用周期不变。
5.11 公司机关职能人员按发放标准执行,其中经组织决定到班组参加劳动,时间连续在三个月者,可按参加劳动的工种标准在本单位领用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重复的不能领),但是两年内如再去班组参加劳动时不得重领。
5.12 培训人员、代培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在生产现场所需用的防护用品由负责单位按防护安全要求标准规定自行解决,不属公司发放范围。工程部经批准后、领一部份需备借用的防护用品并自行管理。外单位实习代培人员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由派出单位负责发放。
5.13 员工为了抢救国家财产、抢险、排除故障、工伤事故等造成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确定不能继续使用,经主管领导批准,可补发。
5.14 因本人保管不当遗失者,凭单位证明,公司安全部门按使用期限折价赔款(原价值 50%以上)后,给予补发。
发表于 2012-7-2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2-7-2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想分享啊
发表于 2013-10-28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努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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