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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环境保护部关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函[2012]158号
【颁布时间】 2012-07-04
【实施时间】 201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675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2]158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国控重金属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办函〔2012〕3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均应当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颁布实施的涉重金属污染物的各项排放标准中,均已明确规定对重金属等有毒污染物排放的监控位置应设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根据以上规定,你省部分涉重金属企业所排含有重金属污水收集到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安装在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同时,为加强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对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废水中含有重金属的,应设有处理重金属污染物的工段或设施并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且对该工段或设施污水排放口进行自动监控,防止含有重金属的污水未经处理与其他污水混合后稀释排放。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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