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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赵县沙河英锁预制件厂7.22触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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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3年7月22日,石家庄市南泻洪区北端距石太铁路15m处的 赵县沙河店镇英锁修建预制件厂,发生触电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1.事故经过:
7月22日15时,刘某带领五名民工使用起重机(少先吊)对已养护好的预制件进行分垛码放.由南向北(朝着高压线)推移起重机,在吊车一停一起过程中,吊臂钢丝绳发生晃动,使钢丝绳触及高压线(铁路信号线,电压10KV),致使6人全部触电,5人当场死亡,1人电灼伤.
2.事故原因:
2.1直接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2间接原因:
2.2.1起重吊车吊臂存在不能伸缩的故障,吊臂收不回来,基伸展高度可以触及高压线,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2.2市排水总公司将场地租赁给没有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资质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3.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4.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4.1刘某被委派负责预制件厂的各项工作(名义上是厂长),预制件厂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由其具体安排负责.7月22日,移动起重吊车时,他是直接指挥,参与者,由于他的错误指挥,造成了这起事故的发生.他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这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
4.2侯某是英锁修建队的法人代表,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资格证,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在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下,组织正常生产活动,以致酿成重大事故,是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3陈某作为市排水总公司一分公司安保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该企业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有失职行为,是事故的一般责任者.
4.4张某作为市排水总公司一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工作.张某对企业安全工作失察,对下属监管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4.5市排水总公司一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生产场所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从事预制件生产,致使发生事故.米某作为一分公司经理,对这起事故应负有领导责任.
事故组建议除对在事故中死亡者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有关规定,对其他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行政警告处分和罚款处理.
5.整改措施
5.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保安全生产.
5.2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把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措施,规程等落实到每个作业人员,形成有效预防事故的管理机制.
5.3坚持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找事故原因,从中吸取教训并督促各项防范措施的真正落实.
5.4赵县沙河店镇英锁修建队预制件厂是一个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非法的.因此,市排水总公司一分公司应废除与之签订的租赁协议,工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英锁修建预制件厂,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的发生
发表于 2012-10-9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分析的?我觉得市排水总公司一分公司的外协怎么没责任的啊,资质都不审核的?
发表于 2013-1-8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受教育。
发表于 2014-4-1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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