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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设施测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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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消防设备网】讯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加强对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将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对设置有消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消防验收中进行消防设施测试。为确保测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测试范围为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含单独申报“内部装修工程+自动消防设施”验收的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桑拿浴室;
  7、设有上述各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0、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调压站;
  11、除上述各项所列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超过50米、地下单体建筑的建设工程;
  12、大型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时,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
  二、消防设施测试前,建设单位应对相关消防设施进行全面自检,确保消防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各消防系统处于正常监控状态。具体要求为:
  1、室外消防给水。
  ①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已按设计接通;
  ②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已安装、标识完毕;
  ③系统已调试完毕,并制作调试报告;
  2、灭火系统。
  ①固定系统已按设计安装完毕;
  ②消防栓箱内水带、水枪等配件配备齐全;
  ③自动灭火系统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范要求;
  ④系统已调试完毕,并制作调试报告。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①系统已按设计安装完毕;
  ②消防中心具有直接强制启闭消防泵、防排烟风机的功能;系统的报警、联动控制、应急广播、消防通讯等符合规范要求;
  ③系统已调试完毕,并制作调试报告。
  4、消防供电。
  ①消防备用电源(应急发电机)已接通,并可投入运行;重要设备的消防电源已按设计接通,并在消防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事故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末端控制箱二路电源能自动切换;
  ②安全出口、走道均按规定装有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并已接通电源,投入正常使用;
  ③系统已调试完毕,并制作调试报告。
  5、防排烟系统。
  ①系统已按设计安装完毕;
  ②风速、风压及排烟量均达到设计指标;
  ③系统已调试完毕,并制作调试报告。
  6、防火分隔设施。
  ①防火卷帘、防火门已按设计安装完毕;
  ②设施控制、启闭功能符合规范要求;
  ③设施已调试完毕,并制作调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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