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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93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704
【正 文】
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日
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国家核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环办函〔2009〕1045号)、《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办函〔2009〕1045号)和《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发生或者在本市辖区外发生、可能对本市造成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核动力卫星、国内外航天器的坠落等其他可能影响本市的核与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事故级别
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跨省市跨区域的核与辐射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4.1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造成辖区内江河流域、水源等受到放射性污染;
(3)经专家组评估,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
(4)核动力卫星、国内外航天器坠落等可能造成辖区内核与辐射环境污染的事故。
1.4.2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放射性物质泄露,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辖区内的海域受到核与辐射污染。
1.4.3较大核与辐射事故(ⅲ级)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4.4一般核与辐射事故(ⅳ级)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5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大力协同,以人为本、科学决策,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市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总协调人。
市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人防办、市安全监管局、市海洋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气象局、武警天津总队、市公安消防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2 工作机构
2.2.1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常态管理与应急处置。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 现场指挥部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根据响应等级的提高,市核应急指挥部可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协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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