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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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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0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理由有三:</P>
<>1、高层要在重庆开研讨会。</P>
<>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8%" align=center border=0>

<TR>
<TD class=doc align=middle height=50>关于召开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TD></TR>
<TR>
<TD class=contsize style="LINE-HEIGHT: 170%" vAlign=top height=100><!--enpconten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
<>  经研究,定于2006年4月16日至17日,在重庆市召开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STRONG>一、会议主要内容</STRONG>
<>  总结分析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以来的工作情况,研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措施,讨论修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 </P>
<>二、<FONT face=隶书 size=5>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技术研究所所长,樊晶光研究员撰文指出</FONT><FONT face=隶书 color=#1111ee size=6>:“有关部门可以起草实施相关法规或过渡性的指导性意见,确定在今后2--3年内,配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办理延期手续时,首先在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制性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要求上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BR>    在今后3-5年内,在其它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强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要求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必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则必须配备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下列事项:<BR>    (1)安全生产事项必须报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可靠性分析。<BR>    (2)每年进行安全生产报告、项目审核、安全资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审核,必须经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审核和签字。<BR>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审核报等必须由注册安全工程师签字。”</FONT></P>
<><FONT face=隶书 color=#1111ee size=6>三、<FONT color=#000000>胡总书记主持集体学习主要内容是国外安全管理制度和我国安全法制制度的建设,而注安制度就是与国际接轨的,安科院院长刘铁民授课,而刘铁民对注安 制度应是发起人或知情人之一,说不定注安制度就是其讲课内容!<BR></FONT></P>
< align=left><FONT face=隶书 color=#ee1111 size=7>综合以上情况,本人认为注安会大有作为的!朋友们加油干吧!!!</FONT></P></FONT></TD></TR></TABLE></P>
发表于 2006-4-1 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是“胡”说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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