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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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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请问如何注册?
发表于 2012-11-15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为了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初始注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05年6月1日开始受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申请。
   凡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2003年度考核认定合格,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般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经所聘用单位同意,申请初始注册,并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方可注册。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 初始注册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符合注册条件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4. 身份证复印件。
   5. 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6. 申请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7.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初始注册人员首先应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
   2. 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3.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初始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4. 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申请人员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人员汇总表》及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5.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制作,并连同软盘一并上报。
   6.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初始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 续期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人员,在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一)续期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 续期注册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原件。
   3. 本次注册有效期内的业绩考核证明。
   4. 本次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证明。
   5. 本次注册有效期满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6.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续期注册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续期注册的人员首先应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
   2. 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3.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续期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续期注册审核工作。
   4. 续期注册审核完成后,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通过续期注册审核人员的续期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续期注册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续期注册审核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5.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续期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对符合续期注册条件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给予办理续期注册手续,在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续期注册栏内盖章;对核查不合格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 变更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在变更聘用单位后2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注册。
   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变更聘用单位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
   (一)变更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 变更注册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原件。
   3. 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
   4. 本次注册有效期内在原聘用单位的业绩考核证明。
   5.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首先应向原聘用单位和现聘用单位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经原聘用单位和现聘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2.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注册审核工作。
   3. 变更注册审核完成后,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通过变更注册审核人员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变更注册审核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4.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变更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对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人员,给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变更注册栏内盖章;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人员,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三)跨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变更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首先应向原聘用单位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经原聘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报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2. 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注册审核工作。
   3. 变更注册审核完成后,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通过变更注册审核人员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交还变更注册申请人。对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人员,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未通过变更注册审核的原因。
   4. 变更注册申请人在收到经原聘用单位和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盖章的申请表和其他注册材料后,向现聘用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经现聘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报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5. 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注册审核工作,并在通过变更注册审核人员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变更注册审核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四)通过变更注册人员的注册证,由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发至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再由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发给通过变更注册申请人。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通过政府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准予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具体注册事务及日常注册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
   联系人:樊晶光     联系电话:010-64941334
     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
发表于 2012-11-1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 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六条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表于 2012-11-15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后面这个才是最新的注册要求
发表于 2012-11-15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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