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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出事故重庆推出连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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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种行为
  要追究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且情节严重。
  2、因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
  3、生产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举例:去年,工商部门在查到沃尔玛在渝的多家分店涉嫌销售假冒绿色猪肉后,果断发出将沃尔玛在渝的所有门店全部停止营业、关门整顿的公告。
  七种关系受连带
  五类相互关系
  1、具有隶属关系的经营者。
  2、具有上下游产业关系的经营者。
  3、具有特许经营关系的经营者。
  4、具有投资关系的经营者。
  5、具有相同区域或行业关系的经营者。
  举例:如果消费者买到含有瘦肉精的食品,就会对该食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连带调查,并追究上下游产业关系经营者的责任。
  两类相关食品
  一是同源性食品,即来源于同一经营者或同一地区的食品;二是同质性食品,即原材料或生产工艺相同的食品。
  举例:如果查出某个区域的养猪专业户,在养猪的过程都违法添加了瘦肉精,并查到某火腿肠企业长期在该区域进购猪肉原材料,就会责令该火腿肠生产企业停止销售所有火腿肠。
  最长可禁止销售120天
  《办法》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连带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将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追究的具体范围、方式和期限。对法律法规未规定期限的,将不超过60日。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0日。相关措施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解除。
  市工商局法规处处长江传华介绍,在连带追究措施的有效期内,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前解除措施。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同时,工商部门还将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连带追究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将违法生产经营者及连带追究涉及的关联经营者、相关产品、行业和区域通过公众信息网、报纸等予以公布。
  “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或销售者,务必保留所有进销货物的相关凭证,如进货发票、各种检验报告等,避免被连带。”江传华说。
  同区域所有同类食品禁止销售
  《办法》指出,食品安全连带责任追究,就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同一区域、同一行业以及上下游产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检查,并根据违法事实予以制裁、约束、控制或者发布消费警示的活动。
  江传华介绍,“该法规不仅对食品安全监管从单一违法企业、品种或加工生产环节的监管,还将延伸至该食品涉及的整条产业链”。
  江传华强调:“由于关联经营者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连带追究责任不能一概而论。” 连带追究的方式是关系越紧密的追究力度越大。
  根据《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其分支机构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将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出的连带追究责任,轻则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
  若是特定区域生产的食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发布消费警示、责令接受指定检验机构检验、依法责令暂停销售、禁止进入本市销售等措施连带控制该区域生产的所有同类食品。
发表于 2012-11-21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好!
发表于 2012-11-22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政策给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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