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交安委办函[2012]58号
关于征求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内各司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办研究起草了《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2年12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办。
联系人:宋佳森 电话:010-65292133
传真:010-65293796 邮箱:pengfp@mot.gov.com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施装备以及人的操作行为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交通运输部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管理、整改实施工作,并落实上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施装备的管养单位(简称责任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 第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排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报备主要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状态及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说明;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适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反馈责任单位。 第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责任单位报告的; (二)管理部门督查发现的; (三)上级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 (四)同级相关管理部门移交的; (五)社会举报并经查实的;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管理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督办或整改; (三)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四)整改结束,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的书面申请; (五)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整改情况,合格的应当予以销号。 第十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二)挂牌督办内容; (三)整改要求; (四)整改期限。 第十一条 被挂牌督办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和任务; (二)方法、措施和预案;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 (四)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五)时限和要求。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当跟踪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加强与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汇报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因非责任单位原因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如期整改的,责任单位应制定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并报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收到销号申请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符合整改要求的,应当予以销号;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挂牌督办要求、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依法暂扣其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季末后15日内,逐级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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