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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要求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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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下发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安监部门按照规定,主动商请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移送程序和标准,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意见明确,落实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级别和地域管辖权限,避免重复执法和监管监察缺位。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划分为不同的安全类别或者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意见提出了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后评估和解释工作。意见还明确了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专门审查,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依法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以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向事故责任单位提供事故调查报告或其节录本。要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公开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情况。

  意见还提出,科学合理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坚持“权责一致、有错必纠”和“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相结合,严格实行个案审查。

发表于 2013-1-11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關鍵是誰來帶個頭,樹立一個可以借鑒的模式。
发表于 2013-1-11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监不移送,责任人就不担刑责吗?我们的政府机关也太惰政了吧
发表于 2013-1-12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监不移送,责任人就不担刑责吗?我们的政府机关也太惰政了吧
aidiren 发表于 2013-1-11 11:44


咱也想说这句话。安监有行政处罚的权力,但有以罚代刑的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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