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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拟规定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不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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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7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京报讯 人社部昨日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

  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事故伤害,人社部在意见稿中明确其不属于工伤;此外还规定职工离岗后诊断为职业病的可认定工伤。

    实习生可通过商业保险保障权益

  目前,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此前一直没有定论。

  人社部在此次意见稿中说明,相关部门研究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实习学生权益保护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保障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

    明确“因公外出工伤”条件

  对于因公外出工伤,意见稿明确了“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一,职工外出是否是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外出;二,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与其从事的工作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满足上述条件方可按照“因工外出期间”这一条件认定工伤。

  离职后职业病可认定工伤

  一些特殊行业的职工,在离职后可能诊断出患有职业病,此前其工伤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对此,意见稿拟明确,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离开工作岗位或原单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进行工伤认定。除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而是按月发放。

发表于 2013-1-27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政策很重要
发表于 2013-1-27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实习生就不适用于工伤啊!!!
发表于 2013-1-28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权的国家,凡事要以人为本,啥都以官员的想法做事,国家能人性化吗?
发表于 2013-1-28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平衡企业利益
发表于 2013-1-28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部门研究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相关部门名字都不敢说。
“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不知道在实习期间是否属于其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如家里不给生活费等。
实习合同不知道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内?
以上,富士康等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第一个拍手称快。
发表于 2013-1-28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商业保险?尼玛,地方官员们纷纷拍手称快,又可以大捞一笔了!
发表于 2013-1-28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能
发表于 2013-1-28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好像不合理吧。
发表于 2013-1-28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28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躲避责任。
发表于 2013-1-29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叫什么道理,国家怎么尽是这类角色,学生为什么得不到保护。
发表于 2013-1-29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习生由于身份性质特殊,受伤一直不属于工伤,可由学校和实习单位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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