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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ouxiao

杨局长你得回复人民网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问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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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中
发表于 2013-2-21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争取确定位置,什么样的企业必须配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都是顺理成章的事。
发表于 2013-2-21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靠自己把  学习提升经验才是王道
指望ZF 还是算了吧
发表于 2013-2-21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心路过而已。
发表于 2013-2-22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1.猪**死去,减员增效知道不!下岗一刀切知道不。2.不要指望zf,自己多努力
发表于 2013-2-22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十三楼意见,关键是政府要提出企业配备注安的要求,同时也应该给注安明确好工作的内容,与安全员的区别在哪里?下发执业章,发挥执业章的作用。
或许,注安的设立本来就是个错误,试想一下,注册安全工程师在企业从事着与安全员同样的工作,那所谓的执业又有何区别呢?
发表于 2013-2-24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想说:政策制定者无能!
发表于 2013-2-25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监总局实施了10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不能真正执业,没有签字目录,没有执业章,毕竟全国已经有20万注安。08年开始研究与安评师归并,5年了也没有结果,这些已经严重影响全国安全工作的发展,希望总局尽快解决。
发表于 2013-2-25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两会了,估计他看也不会看
发表于 2013-2-26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等杨局长注安了再说吧
发表于 2013-2-27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想念朱镕基总理
发表于 2013-2-27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实说,我看到这个标题,没想到是总局的杨局长,我想到的竟然是--------表哥,杨达才局长!。。。我这是啥心态????、不太好吧。
发表于 2013-2-28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么请杨局长把这问题带到两会上讨论一下?!
发表于 2013-3-4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谁?叫杨大人给你回话,他能管你死活?幼稚!
发表于 2013-3-6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发表于 2013-3-18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3-3-18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配备,也许能用,呵呵,这个得大力支持才行撒。
发表于 2013-3-18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0号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2013年2月2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九条 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表于 2013-3-19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吧
发表于 2013-3-19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俺觉得我们20多万悲催的安全人,来一次大罢工,才可能唤醒杨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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