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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非煤产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控纲要(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非煤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 能源集团负责指导、督查和协调各矿业集团非煤产业安全生产。安全监察局是能源集团非煤产业安全管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矿业集团是所属非煤产业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权责清晰原则,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安全投入,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非煤产业单位是本单位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集团非煤产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中非煤产业是指各矿业集团煤炭生产及基本建设矿井(含露天煤矿)以外负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单位。
第二章 安全机构建设
第八条 各矿业集团要加强非煤产业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单位安全分管负责人,健全完善非煤产业安全监管及业务保安的部门和机构,并按照所属非煤产业的规模和涉及行业配齐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各矿业集团非煤产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所属非煤产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调、考核和奖惩。非煤产业业务保安部门要根据业务职能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矿业集团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矿业集团应建立健全以下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安全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9.重大危险源管控制度;
1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1.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2.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3.应急管理制度;
1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5.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6.其他保障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各矿业集团非煤产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相应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章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
第十三条 各矿业集团应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所属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矿业集团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落实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并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台账,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各矿业集团应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积极推进法定安全培训考核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督促非煤产业单位列支专项培训费用,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非煤产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实施“一人一档”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专业安全管理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非煤产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非煤产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非煤产业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条 各矿业集团要组织非煤产业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等建设活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电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和商贸等行业按国家有关要求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开展ISO14000系列认证、ISO18000系列认证等工作。
第七章 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排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矿业集团要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管控制度,加强管理,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检测、监控和治理责任者。
第二十二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非煤产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非煤产业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告知牌。
第二十四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非煤产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矿业集团非煤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能源集团对各矿业集团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实行备案管理。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非煤产业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将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报矿业集团非煤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非煤产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非煤产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二十七条 非煤产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严格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进行整改治理。
第八章 职业安全健康
第二十八条 各矿业集团要强化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加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监管。督促非煤产业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改善作业场所环境。
第二十九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非煤产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十条 非煤产业单位要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工作。要加强与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协调与配合,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一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非煤产业单位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九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矿业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三条 非煤产业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按规定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章 事故调查
第三十五条 非煤产业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各矿业集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报能源集团备案。
第十一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 能源集团对各矿业集团非煤产业的安全管理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三十九条 各矿业集团要定期对本单位非煤产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能源集团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修订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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