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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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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5日下午,省委副书记、省长朱小丹主持召开省政府第十二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这是省人大十二届一次全会131日选举产生新一届省政府领导集体后第一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依法治安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杨富参加了会议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补充意见;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汇报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及征求、吸纳意见情况。

省政府常务会议指出,《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于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修订条例十分必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督管理机制,细化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规范了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强化了法律责任。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发表于 2013-3-30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质性的内容不知道是怎么样的
发表于 2013-3-30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没什么实质的东西
发表于 2013-3-30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并进行相关核准后方可任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考试费由省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收支两条线。

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不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但应参加相应工作岗位的安全培训,并经核准后任职。本条例规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称为安全主任。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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