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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伤事故界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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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6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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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想知道
发表于 2014-6-13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105个工作日正好相当于5个月时间。
发表于 2014-7-29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想知道
发表于 2014-8-7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规定。
发表于 2014-8-12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 不是我们能说清楚的
发表于 2015-1-4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编制说明:
轻伤、重伤的界限是什么?因人们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差异很大,很难找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客观界限作为分类标准。该问题即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又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因此,轻、重伤的划分要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需要医学界经验丰富的同志的密切配合。
由于人们对事故致因研究的重视,越来越认识到轻伤的事故分析中的重要性。
因为事故发生包含着偶然性,事故发生可能造成轻伤也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从预防伤亡事故的意义来说,轻伤事故在伤亡事故中所占比例很大,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轻伤的标准如何选择也是重要的课题。轻伤范围定的宽一些,会加大样本容量,提高统计数据的分析作用,但轻伤界限又不能过宽。何种界限为好,尚待进一步研究。本标准按我国惯例定损失工作日一天以上为轻伤。
重伤的起点,我们按1960年5月23日劳动部试行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动久字第56号文件规定的重伤最轻一级:“脚部受害:①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伤害,再按表中数值折算损失工作日105日,本标准即以105日作为重伤起点。且在表中详列了超过105日的各种伤害。
综上:
损失工作日1日≤轻伤<损失工作日105日
损失工作日105日≤重伤≤损失工作日6000日
死亡=损失工作日6000日
发表于 2015-1-9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俗话说 伤筋动骨100天基本上就是重伤标准了  所以就定为105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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