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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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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7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 岗位员工职责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

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工作前,应按规定戴齐个人防护用品(如眼睛、胶鞋、手套、防毒口罩)。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加强个人防护,遵守个人卫生,不应在可能被污染的环境中存放食物、用餐、饮水。

4、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和岗位操作规程。

5、定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车间领导,采取措施。

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参加抢救。

第二章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八条 管理细则

(一)员工上岗前,由人力资源部出具体检单,员工自行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报人力资源部。


(二)员工在岗期间根据岗位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根据国家规定执行,人力资源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查完成后,结果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三)员工离岗后,由员工自行到公司指定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报公司及离岗员工。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的处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岗处理。

(六)体检后采取的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条 管理程序

(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存。

(二)对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三)每年定期进行健康体检,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安全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四)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应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人力资源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安全部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五)任何人不得更改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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