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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责人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综合管理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对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以及重大危险源、事故多发的重点区域和单位,加强监控,督促整改,
及时消除隐患;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拟订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方面的考核工作;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安全生产奖励经费的统筹使用。
5.综合管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组织、参与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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