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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引用标准、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 2 管理职能 2.1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初、复审培训计划的编制、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2.2 安质科和操作科协助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2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3.3 本办法所指的特种作业范围: 3.3.1 电工作业; 3.3.2 起重机械作业; 3.3.3 危险品装卸作业; 3.3.4 其它特种作业。 3.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4.1 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年满18周岁; 3.4.2 体检合格(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4.3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3.4.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5 初审 3.5.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学徒期满并应由集团人教部、劳动部门或委托单位对其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3.5.2 符合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培训的人员,由综合办报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参加考证。 3.5.3 获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其证件由综合办统一保管并报安质科备案。 3.6 复审 3.6.1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3.6.2 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综合办在操作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报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参审。 3.7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3.8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9
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须每年不少于两次,安质科和操作科具体落实相关培训工作。 3.10综合办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复印件)或电子表格等文本资料。 4 检查与考核 4.1 安质科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