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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脑溢血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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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5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单位上有个员工,上班后上厕所,在厕所突发脑溢血,经过几个月治疗,慢慢康复,这算不算工伤?
发表于 2013-7-5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班后?
非上班时间的话如果不是从事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或者因公出差,是不算的吧
发表于 2013-7-5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发表于 2013-7-5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算工伤,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发表于 2013-7-5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弘坤
发表于 2013-7-5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算工伤,对照条例。
发表于 2013-7-6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弘坤


    不算
发表于 2013-7-6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4楼说的很清楚了
发表于 2013-7-6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算。如厕,也是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歧义找人保部门仲裁。
发表于 2013-7-6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抢救48小时是个界限。4楼说了
发表于 2013-7-6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4楼正解。。。。。。。。。。。。
发表于 2013-7-6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算。如厕,也是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歧义找人保部门仲裁。
四哥笑谈人生 发表于 2013-7-6 11:52


你没有好好地读《工伤保险条例》。条例中只规定了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而发病后没有死亡的就不算工伤了。
发表于 2013-7-6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四楼提供的条例来看,的确不算。。。。虽然看起来应该算。
发表于 2013-7-6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弱弱的问一下,如果上厕所时滑倒引起的脑溢血呢?
发表于 2013-7-7 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wxsunhao


    第十四条第七款给了很大空间。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是受到工作直接或间接的伤害都应算工伤。该员工为什么会在工厂的厕所内发生脑溢血,而不是其他地方?是不是,工厂的环境影响,是不是人和人之间的影响,等等。只要伤者提出工伤认定,并提交发病前后的相关医学健康证明,仲裁为工伤的可能性非常高。
发表于 2013-7-7 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第七款给了很大空间。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是受到工作直接或间接的伤害都应算工伤。该员工为什么会在工厂的厕所内发生脑溢血,而不是其他地方?是不是,工厂的环境影响,是不是人和人之间的影响,等等。只要伤者提出工伤认定,并提交发病前后的相关医学健康证明,仲裁为工伤的可能性非常高。
发表于 2013-7-7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xsunhao


    第十四条第七款给了很大空间。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是受到工作直接或间接的伤害都应算 ...
四哥笑谈人生 发表于 2013-7-7 02:21


这是不可能的,只有在职业病名录中的疾病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十四条第七款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里没有很多的空间可想象的。
发表于 2013-7-7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上班时间;第二因为工作所必需的生理需要;第三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如果排除以上三点,此案例判定工伤的可能性比较小!
发表于 2013-7-7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wxsunhao


   
1996年7月11日劳办发[1996]133号《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精神:“劳动者在发病前,有连续加班加点工作的具体情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血压病的复发的,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发表于 2013-7-7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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