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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大事故处理看国家对事故责任者惩治的重心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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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从安监总局网站看到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和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这两起事故的报告都是由国务院批复结案的,在这两起事故处理中我们看到有几个新的、不同与我们往常议论的观点出现,和大家一起剖析,为我们处理一些小的事故提供一些借鉴,进一步引导基层对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向正确的道路前进。

1、
没有处理(临时工)普通员工

我们知道,上海教师楼“11.15火灾事故”由于判了无证作业的电焊工,让我们安全人员多有议论,此次没有出现宝源丰的电工如何如何,不管是逮捕还是行政处理都是管理人员。说明在事故处理中不再从末梢做起,开始向管理和监管追责。

2、
加大了对政府监管部门人员处理力度

借鉴很多事故案例可以看出,在事故处理中多数处理的都是责任主体企业,而此次宝源丰的火灾事故中,逮捕的19人中只有8人是宝源丰企业(包含了基建和监理),而还有11人是政府人员;建议行政处理的更有上至副省长的23人之多。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行政处理也是从一名副省长到各级政府官员处理了20人。说明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企业的事情,百姓的灾难,政府也有责,政府机关的相关人员也要担责。

3、
生产管理人员比安全管理人员受责更重

批捕的人员还没有经法院判刑不知轻重,但从建议进行行政处理的一些人员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对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处罚比同样级别的安全监管人员要重。比如: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第“24.赵宏伟,中共党员,吉煤集团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监管部部长。指导检查通化矿业公司安全监管部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八宝煤矿在防灭火技术措施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第“25.李旭,中共党员,吉煤集团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分管生产技术部、通风部。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及八宝煤矿开展生产技术管理和“一通三防”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样都是总工程师级别,兼了安全监管部部长的记大过怎么也比分管生产技术部、通风部的降级要好点吧。

4、
有多大权担多大的责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在八宝煤业公司“3·29”事故中,唯一对安监员闫晓斌的处理是留党察看2年的处分。本人也是党员,对于留党察看我个人认为那就是“当里个当,裆哩个裆”而已。对于赵显文,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党委常委、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其他严重违纪行为,2013年4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被吉林省纪委执行“双规”措施。我想结局一定是不美好的。从这两个人的处理我想这就是有多大权就担多大责任吧。安监员,我们认真干好本职工作就行了,也不要担心的睡不着觉。

发表于 2013-7-13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职能转变任重道远
发表于 2013-7-13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职能只有履行了,企业负责人才能真正重视安全,安全形势才能好转!
发表于 2013-7-1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生命的价值 于 2013-7-13 11:55 编辑

说句心里话,从事基层安全管理的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在尽力履职,也不乏“扛上”和“刚正不阿”的安全管理人员。可是有那句话“浑身是铁能捻几个钉?”。最直接的就是一切为了生产,为了效益。安全也为这个服务、
保驾护航。生产不要你来服务和保驾护航,你安全管理又是什么呢?所以我认为,安全管理人员在下整改通知、下罚款单、汇报的情况下,仍然解决不了问题,只有掌握真实的材料了,如拍照,尤其是拍那些管生产的甚至是上层领导的违章影像。别的都不必去做了,因为你想做也做不了,没有支持你还能做什么?这点也需要安全管理上层政府机构给予高度的重视和支持,否则还是逃脱不了责任。纵观安全资料,弄虚作假的特多,安全管理不想做假,哪来的真实资料?没有真实的资料,就等于没有资料,这点也值得上层主管机构关注。总之一句话,如果重视安全,不可能发生如此大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基本可以划归为责任事故,不用调查。发生事故,各个层次的一把手从严从速处理,其他的一盖不问,一切都会好起来。
发表于 2013-7-13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发表于 2013-7-13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看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怎么界定这些问题。
发表于 2013-7-13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慢慢做梦,等醒了洗个凉水澡
发表于 2013-7-13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特大案子?因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属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手段;从调查报告排头的高度重视及重要批示。。。才不同反响了的从重从快。。。
发表于 2013-7-13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不错
发表于 2013-7-13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看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怎么界定这些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3-7-13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任重而道远,也不能完全以此为准绳,真正的重视安全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可能需要一代人或者几代安全人的努力,总之是在变化着。
发表于 2013-7-13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得十分有道理
很难得
发表于 2013-7-13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3-7-13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这样的指向是正确的,事故问责应指向有关管理层,指向管理层应指向有关的主要管理人。
发表于 2013-7-1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点还是责任心的问题,国家要重点在知责履责上下功夫
发表于 2013-7-14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好本职工作是最大的安全
发表于 2013-7-14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和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转变.总算是进了一小步!!
发表于 2013-7-15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安全工程诗

楼主分析得有道理,顶一下。
发表于 2013-7-15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如楼主所说那样
发表于 2013-7-16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分析得不错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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