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基本分类,更好地推动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上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工作,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通用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上报工作。 三、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更为详细的专业细化标准,但在统计上报时应将排查的隐患归到《通用标准》的相关隐患类别及隐患内容中。 四、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在《通用标准》中将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大类。 (一)“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不到位,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投入、相关方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缺陷。 (二)“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业现场存在的场所环境隐患、设备设施隐患、作业行为隐患等,如作业场所设计、选址、布局上的缺陷,设备、设施、物料以及其他生产要素所产生的不安全的状态,以及人员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冒险作业”等。 六、“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细分类详见表1,“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细分类详见表2。 |